河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2007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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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豫教财(2007)74号各省辖市及扩权县(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财政局,各普通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高校和学生的利益,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和学习生活,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7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7)4号)的有关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
2、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明确收费项目,强化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一)学费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的学费,仍按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现行规定执行。运动训练专业、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本科)学费不得超过每生每年8000元。独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计算机软件学院、网络学院费每生每年不得超过18000元,具体学费标准由普通高校根据生均培养成本测算后连同测算依据报省教育厅提出意见,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招收的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按照成本分
3、担的原则,研究生课程班学费不得超过每生每年8000元,硕士研究生学费不得超过每生每年7000元,博士研究生学费不得超过每生每年10000元。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高校,按照学生所学专业现行学年收费标准折算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实行学分制后,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学生当年所交纳的学费可根据选取学分所需的费用收取。按照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对所选课程考试未及格的学生,要免费提供一次补考机会,学生经补考后仍然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学校可按不高于该门课程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费。攻读第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的学费,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高校按照学分制收费规定执行;未实行学
4、分制教学管理的高校,按照学生所选专业需学课程占该专业全部课程的比例收取学费,收费总额最高不超过所选专业(学位)完成全部学位学费总额50驯攵取。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教育、自考助学班、应用型自考大专班的学生,可参照上述办法收取学费。(二)住宿费住宿费的收取仍然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V关于大学生公寓建设标准问题的若干意见(教发(2001)12号)的要求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已下发的相关规定执行。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要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信宿费。(三)考试费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
5、组织各类考试,可以向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考试费。研究生招生报名考务费、高中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费、高等学校专业加试考务费(含艺术专业、体育专业加试考务费、外语口试费、公安、军事院校面试费含体能测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务费、专升本考务费、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费、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费、计算机等级考试费、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水平考试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考务费、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费、考生电子信息采集费、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报名考务费、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报名考务费,中英合作商务管理和金融管理专业自学考试考务费、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考试考务费、在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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