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北岸新锐企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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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II1EqJ觥企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促进优质创新创业项目在江北落地,鼓励“北岸新锐”企业发展,提升区域创新活力,根据江北区关于加快区域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北区政办发(2023)4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北岸新锐”企业是指在江北区新注册的科技型初创企业,主导产业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江北区产业发展规划,对区域创新能力提升具有较强的引领、支撑、带动作用。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资金安排,每年选择不超过20家企业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补助的“北岸新锐”企业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近3年内在江北区
2、注册,且主要经营场所在江北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拥有一支稳定的研发团队,全职人员3人及以上(在江北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及以上);(三)企业研发费用必须单列,归集范围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四)企业应具有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在技术、产品、服务或商业模式上有独特创新,在行业内有明显竞争优势,成熟度较高,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五)已获得专业投资机构或战略投资人投资或获得国际国内权威创新创业赛事奖励的企业优先支持。第五条根据认定结果给予企业补助。(一)项目认定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补助金额分别按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投入(房租、研发投入)的IO0%、70%、50%、30%补助。(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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