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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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民政服务机构火灾防控能力,确保各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形势总体稳定,根据上级统一部署要求,市民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民政系统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聚焦全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整治、宣传动员和基层基础建设等内容,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贯穿到各项工作之中,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全面开展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检查,摸清底数、排查隐患,建立完善消除火灾风险隐患的消防管理责任链条,依法整改各类火灾隐患,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2、提高民政服务机构的火灾防控能力,确保民政服务对象生命财产安全。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市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民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成立全市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组长:*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导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定期调度通报整治工作情况,进一步加强会商研判,找准薄弱环节,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在全市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民政局和市消防救援支队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排查整治的高压态势。市民政局重点抓好全市民政服务机构底数核实、非法服务机构的查处取缔、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
3、理创建等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重点抓好排查整治期间的统筹协调和技术指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重点监管、“查隐患”结果运用等工作。三、整治对象、范围和重点(一)整治对象和范围全市养老院、社会福利机构、救助管理站、殡仪馆、公墓等民政服务机构。(二)整治重点1 .是否符合设置的基本标准,是否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建筑;是否按规定经过年度检查合格;是否办理变更手续,活动是否超出批准范围。2 .是否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明确消防工作管理部门,配备经过培训的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3 .是否每月至少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开展一次防火检查,每天安排专人进行防火巡查;对防火检查巡查发现
4、的消防安全问题,是否及时组织整改。4 .是否建立并落实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制度,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和燃气管道、液化气瓶、灶具是否定期检查,有无违规用火用电现象。5 .是否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是否按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不具备接入市政自来水管网条件的,是否建有消防水池,配备消防水泵等消防器材设施;是否安装应急呼叫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6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是否保持畅通,是否在门窗处设置影响逃生加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外廊式建筑是否有两个以上的消防通道。7
5、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是否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工作人员是否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值班人员是否掌握应急处置程序,能够熟练操作消防设施设备。8 .已安装的自动消防设施,各种联动控制设备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系统是否设在自动状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是否处于自动位置。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应按照有关要求,增设消防技防、物防设施。9 .是否针对特殊服务对象特点,在消防设施器材上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场所、重点部位的显著
6、位置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标识;是否制定专门疏散预案,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及其职责,配备轮椅、担架等疏散工具;对无自理能力或者行动不便的服务对象,是否优先安排在建筑较低层和便于疏散的地点,逐一明确疏散救护人员。10 .是否对所有员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培训;护理人员和其他员工新上岗、转岗前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培训;是否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教育。11 .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专职、志愿消防队是否按照“一三五”灭火应急处置机制定期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四、整治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民政局、消防救援大队要协同配合,细化工作要
7、求,明确工作措施,建立定期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互相通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二)强化源头治理。各县(市、区)民政局、消防救援大队要把好消防安全源头关,切实落实“谁许可(备案)、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服务的机构,属地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要报告当地政府,抄告相关部门,责令停办并协调安置入住人员。(三)落实十项规定。各县(市、区)民政局、消防救援大队要严格落实民政部制定的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民函(2015)280号),督促社会福利机构严格执行“九个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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