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撤销重审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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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撤销、重审工作的通知(杭房局(2023)31号)各区、县(市)住建局、各公有住房产权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撤销、重审工作(以下简称“房改撤销、房改重审”),确保正常的房改工作秩序,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房改撤销、房改重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房改撤销,撤销后符合申请参加房改条件的可重新申请:(-)申请房改时的房屋证明(含公有住房租赁证、租赁合同等各种形式的公有住房租赁关系证明)依法被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的;(-)申请房改时使用无效、虚假、伪造、擅自涂改的证件、资料,以及冒用他人身份、单位公章等不正当手
2、段参加房改的;(三)申请房改时承租人已死亡,但隐瞒事实仍以该承租人名义参加房改的;(四)申请房改时承租人未如实申报婚姻、其他住房等情况的;(五)购房家庭在1999年6月21日前因未如实申报而申请购买了两套房改房,若该家庭符合1999年6月21日以后一户购两套房改房政策,且两套房改房仍在该家庭名下的,后参加房改的房屋作房改撤销;若一套房屋已转移而无法撤销,另一套房屋仍在该家庭名下,未发生转移的房屋作房改撤销。若该家庭不符合购买第二套房改房政策的,应当撤销一套房改;若该家庭的一套房屋已转移而无法撤销,另一套房屋仍在该家庭名下,未发生转移的房屋作房改撤销。(六)申请房改时存在其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
3、违反房改政策的行为。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房改重审:(一)原审批信息录入错误的;(-)原审批信息发生变化但不属于需撤销的;(三)因下列原因,无法撤销房改及恢复产权的:1 .原产权单位因破产、改制等原因已不存在的;2 .房改房已转移给第三人的;3 .房改房已拆除灭失的。(四)购房家庭在1999年6月21日前因未如实申报而申请购买了两套房改房,若该家庭符合1999年6月21日以后一户购两套房改房政策,但两套房屋均已发生转移或符合上述第三款情形,无法撤销房改及恢复产权的,第二套按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做好1999年出售公有住房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房改办(1999)52号)文件规定的房改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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