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级死亡生猪跨区联动无害化处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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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级死亡生猪跨区联动无害化处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市本级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工作,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居民畜产品消费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政厅关于推进死亡动物跨区域联动处理机制建设的意见(*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运作、财政扶持、保险联动”的原则,实行死亡生猪“跨区联动、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跨区联动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推进有方案,运行管理有制度,人员经费有保障,跨区联动有成效。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死亡生猪是享受国家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并纳入政策性生猪保险承保范围的死亡生猪。第四条婺城区死亡动物无
2、害化处理中心(以下简称无害化处理中心)是跨区联动的承接方;金东区政府,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和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为跨区联动处理的委托方。第五条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流程养殖场(户)建设暂存冷藏设施、承保登记、业主报案、接案派车、现场勘查、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核实确认、保险理赔和支付无害化补助资金(见附件1)。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死亡生猪“跨区联动、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管理工作;乡镇(街道,下同)负责辖区内死亡生猪统一收集具体工作。第七条无害化处理中心落实收集运输专用车辆及工作人员,负责对委托方辖区内死亡生猪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第八条无害化处理中心制订死亡生猪收集、处理工作流
3、程,无害化处理工艺须符合动物防疫和环保要求。承接跨区无害化处理业务报所在地区、乡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无害化处理中心在收集运输前,应当详细核对死亡生猪的规格、数量(重量);核对无误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填写死亡生猪现场勘查收集交接凭证,并与无害化处理中心收集人员、乡镇收集人员和养殖业主共同签字确认。第十条运输死亡生猪的车辆具备密闭、防渗漏等条件,安装定位监控系统,运输车辆、路线和人员应当相对固定,并对死亡生猪接收、运输、到达、处理实施全过程监控。收集时间原则上是暂存设施装满后收集一次,特情例外。第十一条死亡生猪运送至无害化处理中心后,认真核实收集数量,核对死亡生猪现场勘查收集交接凭证(见附件
4、2),核对无误后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委托方出具无害化处理通知单。死亡生猪现场勘查收集交接凭证和无害化处理通知单为无害化处理中心结算财政补助资金的主要依据,应当及时上报、妥善保存。第十二条无害化处理中心自觉服从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人员管理、安全防范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工作登记台账,记录凭证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第十三条市农业局负责死亡生猪跨区联动处理工作业务指导。第十四条区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每月对各乡镇和处理中心上报的无害化处理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至市农业局。第十五条婺城区农林局负责
5、无害化处理中心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婺城区、金东区在无害化处理中心派驻专职人员,并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工作。第十六条乡镇政府指导养殖场(户)冷库、冰柜等死亡生猪暂存设施建设,组织、协调辖区内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收集工作。落实指定无害化收集管理人员。第十七条乡镇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可以设立死亡生猪公共收集点,用于散养户死亡生猪临时存放,公共收集点的建设与管理由乡镇负责。乡镇公共收集点的选址与建设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第十八条乡镇政府应制定死亡生猪收集管理制度,督促收集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每月对收集的死亡生猪的数量进行汇总、统计、核查后,上报区级农业主管部门。第十九条乡镇收集管理人员接到报告后,会同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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