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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额抵押合同书甲方(抵押权人、债权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乙方(抵押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1最高额担保最高额担保:就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发生的系列债权(被担保的主债权),在债权最高限额额度内,担保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2 .被担保的主债权2.1. 权确定期间是指:自年月日起(含当日)至年月日(含当日)止。22债务人名称或姓名:o2.3. 系列债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24上述被担保的一系列合同及相关订单、补
2、充协议(如有)等文件统称为主合同。2.5. 本合同成立前已经存在但属于债权确定期间内发生的债权,应转入被担保的主债权范围。3 .债权最高限额3.1. 债权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1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32本合同约定的债权最高限额仅指主债权中的本金最高限额。如加上违约金、利息等债务的债权总额超过该限额,乙方仍应承担担保责任。4 .被担保的债权确定4.1.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1)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届满;(2)依据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主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前到期;(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4)债务人、担保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5
3、)法律规定的被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42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发生以下效力:(1)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未清偿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不论该债务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或者是否附加有条件,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范围;(2)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主合同约定的本金及本金以外的利息、违约金等所有款项,不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5 .抵押财产5.1. 乙方同意以所列明的在建工程下称抵押财产股定担保:52上述抵押财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一元(_元该价值金额对甲方行使担保物权不构成限制,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为准。5.3. 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甲方
4、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甲方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5.4.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分离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6 .抵押登记7 .1抵押登记安排6.1.1,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妥在建工程及相应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6.12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交由甲方占管。6.1.3,在债务人完全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或乙方完全履行担保责任前,本合同项下的在建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则在办理本合同项下在建工程上的新建房屋的所有权初始登记之日起15日
5、内,乙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自行或授权甲方办妥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转换成房产抵押登记的手续。6.1.4.如甲方要求的,乙方应配合办妥不动产抵押的预告登记手续,包括配合签署相关文件。62未办理登记、未生效的责任本合同签订后,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生效或抵押权未能登记、抵押权未能有效设立等情形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损失。甲方的损失按甲方无法获得清偿的债务金额计算,但不超过抵押财产价值。除非乙方能证明属于甲方原因,否则应视为乙方原因未能办理抵押登记。7 .担保的范围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债权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6、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I8 .在建工程权证保管8.1.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提供以下文件原件给甲方审核,并提供复印件给乙方备存:(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3)全额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转让金的支付凭证(4)由有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8)由有房地产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在建工程价格评估报告(9)工程的建筑工程承包施工合同82乙方同意,在抵押物经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机关
7、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将抵押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正本和抵押登记权利证明的正本交由甲方保管,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据证明。83抵押合同存续期间,如乙方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正本的,可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由甲方审核同意后由乙方取回相应权利凭证。甲方应当在使用原因消除后,立即将有关权利凭证交回甲方继续保管。1.4. 担保物权消灭后,乙方可以凭甲方出具的收据证明向甲方取回相应的权利凭证,甲方经审核确认担保的全部债务或全部义务已经清偿或履行完毕后,可以将有关权利凭证退回乙方。9 .抵押财产的占有、使用与处分9.1. 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买卖、赠与、出资等方式转让或处分抵押财产。乙方
8、应配合将该禁止转让的约定进行登记。92抵押合同存续期间,抵押物由乙方继续占有、使用和管理,乙方应当确保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安全、完整且不作非法用途。在抵押合同存续期间,发生任何抵押物毁损、灭失的,均应由乙方承担管理责任。9.3. 在抵押合同存续期间,乙方应当及时支付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税金和管理费用,对抵押物进行正常合理的维护和保养,并合理使用抵押物,不得把抵押物用于任何保险条款所禁止的目的。9.4. 乙方须保证继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动拆迁合同(如有)和建筑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的规定要求进行在建工程的建设,确保在建工程按量按期完工并保证抵押物在建工程在竣工验收后处于良好状态。9.5
9、. 乙方进一步保证,在抵押合同存续期间,除非得到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抵押物上继续设定以甲方以外的第三人为受益人的抵押权或者其他担保权益。96抵押合同存续期间,甲方有权随时对抵押物进行检查、现场查看、查询权利情况等,乙方必须提供便利条件。9.7. 在抵押合同存续期间,如因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该行为。如乙方的行为已经实质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其他经甲方认可的足额担保。98抵押物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毁损、灭失或者价值减少的风险,或被列入征用或拆迁范围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抵押物
10、发生毁损、灭失或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取得由此产生的赔偿金、补偿金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未偿付债务,抵押物被列入征用或拆迁范围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债务人用征用补偿款、拆迁补偿款优先用于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未偿付债务,或要求乙方、债务人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足额担保。99抵押合同存续期间,乙方将抵押物用于出租的,必须经过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经甲方同意的抵押物出租,乙方与承租人必须签订租赁协议,且签订的租赁协议中必须说明抵押物已经抵押的事实。10 .担保人承诺10.1乙方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抵押财产享有合法、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11、10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乙方已经或将会取得设置本抵押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10.3.乙方是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法使用权人,同时是抵押的在建工程的合法所有权人,关于抵押物的所有资料均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04乙方保证,抵押的在建工程符合下述条件:(1)在建工程并未被列入征用拆迁范围;(2)在建工程的开发投资总额已经完成25%以上;(3)在建工程的承包施工合同是能形成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的总承包合同或施工总承包合同;(4)在建工程范围内的商品房尚未预售(可根据全国各地当地不同的法规
12、适当调整105乙方保证抵押财产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乙方已获得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并在签署本合同前将该书面许可交甲方保存。106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立即书面通知甲方:(1)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2)乙方改变资本结构或者经营体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等;(3)乙方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4)乙方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107乙方承诺在该抵押财产上不存在第三人的优先受偿权;如存在第三人的优先受偿权,乙方承诺使该第三人出具放弃优先受偿权的书面声明
13、,并交甲方执管。108抵押财产不存在其他影响甲方实现抵押权的情形。I1抵押物的保险1.1. .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甲方的要求办理抵押财产的有关保险,并指定甲方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与甲方保管。投保要求:投保险种为,保险金额不低于万元。112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抵押期间,乙方未按约缴付保险费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甲方有权代为垫付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113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请求权或者向
14、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114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乙方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及甲方,并负责索赔事宜。乙方未及时通知或者索赔,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2 .抵押权的转让12.1. 甲方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仍应继续对债务承担担保责任。122甲方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抵押权。13 .抵押权的实现13.1.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甲方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的(含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甲方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甲方已经选择某一
15、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132乙方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且债务人同时为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提供物的担保,甲方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乙方同意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该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物的担保所形成的担保物权。13.3. 乙方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债务人与甲方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甲方确定。如果该抵押物同时为其它债务人与甲方之间的债务进行担保,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人到期债务的,而且没有其它约定事项,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亦由甲方确定。134甲方依本合同行使担保债权所得的价款,有权选择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1)支付行使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等全部费用;(2)支付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债权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3)清偿债务人所欠甲方的利息;(4)清偿债务人所欠甲方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等。135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致使抵押物被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甲方有权收取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