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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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督
2、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将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体系,及时协调处理电梯使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电梯安全监察,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中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和电梯选型配置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分别在电梯移交前、后履行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和公安等部门对危及人身安全的电梯安全事故实施应急救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
3、改革、规划、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行业协会】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内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电梯维护保养价格指导体系,协助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维护保养单位建立质量等级评价体系。第六条【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学校、医院、车站、商场、体育场馆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使用单位投保电梯全生命周期保险。第七条【电梯安全信息平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建设电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对电梯运行情
4、况进行实时监控、远程监测和安全管理追溯,并向社会公示电梯制造安装、使用管理、维修保养等安全状况相关信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电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生产、经营第八条【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质量及其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提供技术服务。第九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禁止分包、转包,禁止以任何形式转由非本单位人员从事相应活动。禁止借用
5、他人资质(资格)证书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活动。第十条【电梯选型配置】电梯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质量和电梯依附设施设置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满足救援、消防、无障碍通行等需要。第十一条【电梯安全监测】新安装的电梯,建设单位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网络远程传输、自动报警、实时通话等功能的电梯运行监测装置,并接入电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鼓励已投入使用的电梯安装运行监测装置。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乘客电梯应当同时配备视频监控设施,视频监控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向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电
6、梯乘客的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通信信号覆盖】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电梯轿厢和井道通信信号覆盖。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推进已投入使用的电梯轿厢和井道通信信号有效覆盖。第十三条【电梯交付使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电梯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督检验合格后三十日内将出厂资料、安装技术资料、制造单位校验调试报告、监督检验报告等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施工单位应当同时将技术资料复制存档。未完成交
7、付使用手续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或者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非电梯施工人员使用电梯。第十四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支持经鉴定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政府指导、保障安全的原则,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批准。加装电梯建设工程和加装完成后的电梯应当符合建筑结构和消防等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要求。第十五条【电梯销售】电梯销售单位应当销售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要求且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齐全的电梯,建立电梯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六条【使用单位确定】电梯使用单位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
8、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负责。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是使用单位。(三)电梯属于一个所有权人所有且未委托管理的,所有权人是使用单位;(四)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且未委托管理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五)出租房屋内安装的电梯,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根据前款规定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使用单位,或者指定使用单位。第十七条【使用单位义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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