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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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根据*等精神,为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明确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加快形成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转变政府职能,激发社会主体活力,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健全完善,让老年人共享“两个先行”成果,安享有保障有质量有活力的美好生活。二、管理目标明晰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建设要求,有序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切实履行保基本兜底线职责,确保公益属性,重点保障特困及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基础上,面
2、向普通老人提供普惠服务,逐步将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打造成为集生活照料、保健康复、居家养老服务等一体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三、管理原则(一)保持公益属性原则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当坚持公益属性,在满足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失能、失智、空巢、独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人提供有偿托养服务。(二)确保资产安全原则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过程中,原有的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的产权性质不变,运营方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融资等。(S)提升服务质量原则根据入住老人人数和服务需求,按规定比例合理配置护理人员,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提升护理水平。配备适用的护理设施、设备和必要的专业人才(社工、医
3、护、消防等管理人员)。(四)强化综合监管原则明确经营范围、服务内容,建立退出、续约、风险防控等机制。建立健全监管评估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定期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开展检查、评估,并开展考核工作。四、管理重点(一)依法运营主体采购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运营方。运营方依法办理养老机构登记和备案手续后方可运行。督促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落实管理。公建民营合同期限应根据项目实际运营年限、运营方前期投入、项目规模等具体情况来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0年。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国家项目建设需要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终止合同的,运营方
4、不得提出任何赔偿诉求及其他要求。(二)规范供养经费使用集中安置特困人员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照规定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乡镇(街道)报送特困供养资金使用明细单。特困供养经费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乡镇(街道)应全额保障供养特困人员所需的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的工资,工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或参照同行业的发放标准确定。如公建民营合同中未明确该事项的,可通过补签合同的方式加以明确。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加强供养经费管理,不得挪用、私分、截留特困供养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S)严格固定资产管理签订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合同前必须清点固定资
5、产,并以清单形式移交运营方,做好资产登记交接,运营方在运营期间对公办养老机构所有资产进行管理维护。运营方为改善入住人员的生活环境,自愿对公办养老机构进行提质改造的,应向公办养老机构主办单位报备,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改造,费用由运营方自行承担。上级要求对公办养老机构进行提升改造的,运营方应无条件配合完成。公建民营合同期满后,运营方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期满运营方申请退出的,需提前3个月向公办养老机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各主办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符合退出条件的,办理解除合同有关手续,并妥善做好资产移交。合同期未满运营方违反合同退出的,由主办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资产、财务等
6、进行审计,符合退出条件的,办理解除合同有关手续,并妥善做好资产移交。(四)落实规范服务措施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遵纪守法、规范运营,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等工作,加强对入住老人及服务人员的规范管理,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确保安全规范运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建立入住人员一人一档(入院协议书、入院健康检查表、定期体检表、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就医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自愿出院协议书,已亡故人员死亡证明、火化证明、骨灰安葬证明,失能、半失能、全自理状况评估材料和照料护理方案、照料护理记录及监护人等),并做到长期保存。五、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保障成立以区民政局局长任组长,各乡镇
7、(街道)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工作专班,专班下设办公室,由民政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全区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工作。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不断完善机构养老服务党建工作机制,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实现党建工作全覆盖。(二)强化责任落实区民政局、乡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实行清单式监管,明确监管事项、措施、依据、流程,监管结果要及时、准确、规范并向社会公开。压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在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服务质量、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方面的主体责任。(S)强化考核监管对照区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考核评分标准(附件),公办养老机构的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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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 公办 养老 机构 民营 规范化 管理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