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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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护耕地保障发展,确保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助推我区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及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我区实施征地的主体是区人民政府,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是代表区政府征收土地的实施主体。区财政、住建、人社、审计、公安、农业农村、统计、民政、司法、退役军人事务、信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征地实施单位,受区规
2、划和自然资源局委托,负责征地实施工作的部分具体事务(征地动员、政策宣传、补偿登记调查、补偿安置费用发放、住房和人员安置等)。第四条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被征地权利人依法补偿安置后,被征地单位应在拆迁任务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征地实施单位交付土地。第五条征收土地依法启动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合法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核查征收范围内青苗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以及应住房安置和人员安置的基本情况。区人民政府组织区级相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依法按照程序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争
3、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第六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一)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补偿费:根据核实的规格、数量,按省、市公布的标准进行补偿。同一面积上种有两类以上青苗及其他作物的按标准高的作物核定补偿标准,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该占用地块面积。经区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养殖户,按省、市公布的标准进行补偿。(三)有档案的古树名木,按照*市古树名木管理规定执行。其他名贵树木的补偿,按照省市规定执行。第七条拆迁农村集体土地
4、上的企(事)业单位的建(构)筑物按省、市公布的标准进行补偿,原建(构)筑物的拆除由其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完成。拆迁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企(事)业单位如果涉及搬迁损失、搬运费、水电设施等,按省、市公布的标准进行补偿,省、市公布的标准中没有对应项目的,应参照省、市公布的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参照市场价格,对实际损失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也可以按照其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5%对其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迁费、水电设施予以一次性补偿。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自依法批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等。(二)不具有土地合法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
5、证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第九条土地征收范围内,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光纤、水利、电信、电缆等设施,由征地实施单位负责及时恢复;对按规划不需要保留的,属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集资修建的设施,应按省、市公布的标准进行补偿,省、市公布的标准中没有对应项目的,应参照省、市公布的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参照市场价格,对实际损失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土地征收范围内,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根据具体核实的种类、规格、数量,按省、市公布的标准进行补偿。第十条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及时足额支
6、付,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一)土地补偿费由征地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参保人员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补偿费,由征地实施单位支付给所有者。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拆迁补偿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第十一条签订住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农房全部交由征地实施单位统一拆除的,由征地实施单位按20元/Itf的标准向被拆迁农房权利人支付补助。第十二条依法撤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7、负责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办理完毕撤销建制手续。被撤销建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应当造册登记并张榜公告后,按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原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依法进行人员安置,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安置对象全部按省市规定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未被全部征收的,应按照征地而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土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安置人数。第十四条征收范围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且户籍在被征地村(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人员安
8、置,但人员安置已完成的成员其新增的配偶及子女除外。人员安置对象的年龄界定,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户口簿记载的出生年月日为准计算。自2012年2月17日户籍新迁入我区农村地区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人员安置对象,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人员安置。(-)未完成人员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增初婚的、离婚后再婚满三年的、丧偶再婚的配偶。(二)未完成人员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生育且已经户籍登记的子女(含具有法定监护权且原为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未成年子女)O(三)原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士兵及其配偶子女,以及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明确规定纳入安置的士兵。(四)在校全日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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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 补偿 安置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