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备案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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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备案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及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在开工前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报工程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等要求,推进我县工程渣土规范化管理,加强源头管控,促进工程渣土减量化和资源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备案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备案。二、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
2、。三、备案范围县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产生工程渣土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含改、扩)建房屋市政、交通、水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四、备案主体和时限备案的主体应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中确定的施工单位;对于无需申请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的施工单位为备案的主体。备案的主体应于建设工程开工前完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备案。五、备案受理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六、备案应当提交的资料(一)统一格式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备案表。(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施工单位基本信息、工程概况;2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产生量、种类;3 .源头减量、分类管
3、理、就地利用、排放控制、突发应急处置等措施和责任人;4 .就地利用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种类、数量,需要外运的工程渣土种类、数量与清运工期;5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利用、处置的委托意向书或者委托合同;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七、备案受理流程及要求施工单位到县建设局政务服务窗口进行备案。收到备案单位申请后,县建设局应审核其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备案,并将备案信息录入平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备案单位在合理期限内需要补正或更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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