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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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处置核准”有关要求,推进我县工程渣土规范化管理,加强源头管控,促进工程渣土减量化和资源化,针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处置)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清运)事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处置)事项(一)核准依据。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二)核准范围。县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产生工程渣土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含改、扩)建房屋市政、交通、水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三)申请主体和时限。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
2、为申请主体,应于建设工程处置工程渣土前完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四)受理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五)申请核准应当提交的资料清单。号材料名称材料性1注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处置)申请表必要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必要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必要授权委托书非必要经办人身份证非必要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合同必要防止环境污染和控制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含保洁协议或自有保洁车辆行驶证)必要土方产生量计算书及相应图纸或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必要分类处置和回收利用方案必要O消纳处置地名称、业主单位受纳情况清单(含接收量、受纳余量)必要1消纳场的不动产权证、消纳场地图纸
3、、进场路线图、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必要制度(六)核准受理流程及要求。1 .申请方式。申请主体可通过政务服务网或县建设局政务服务窗口进行核准申请。2 .材料审核。递交申请资料后,由县建设局审核材料,资料完整合格的,通知申请单位,进入下一步现场踏勘流程;资料不完整的,通知申请单位按照要求补全资料。3 .现场踏勘。(1)踏勘时间:材料审核完成后进行现场踏勘。(2)参加单位:县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属地政府。涉及集中类消纳的出土场地,由渣土消纳场运营方共同参与踏勘;涉及跨乡镇(街道、园区)的工程类消纳的,受纳地属地政府一并参加现场踏勘;涉及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
4、等部门的出土场地,由对应的项目主管部门共同参与踏勘。(3)现场踏勘内容:根据申请者所提交的纸质申报资料对施工现场环境、渣土土质类型、土方量、运输路线等信息进行现场核实确认。对出土方施工现场环保和卫生保障设施、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进行核实;对于进行工程类消纳的,一并对受纳工地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卸土施工、车辆冲洗等设施设备进行现场踏勘。对施工现场物联网设备安装情况进行核实。(4)踏勘确认:现场踏勘合格的,由现场踏勘人员签字确认;踏勘不合格的,现场告知,在申请单位完善现场条件后,及时进行现场踏勘。4 .办理行政许可。(1)属地政府审批:现场踏勘完成后,由属地政府进行初步审核。涉及跨乡镇(街道、园区)
5、的工程类消纳的,受纳地属地政府一并审核。(2)办理行政许可:根据现场踏勘合格意见及属地政府意见,符合办理条件的,经县建设局审批同意,由县建设局政务服务窗口发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许可证。5 .办理时限。申请单位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办理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清运)事项(一)核准范围。县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产生工程渣土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含改、扩)建房屋市政、交通、水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完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处置)事项后,应当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清运)事项。(二)申请主体。已办理完成处置核准(处置)事项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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