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细则.docx(9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激励XX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结合XX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XX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的执法权限和职责分工,将执法责任分解到所属执法机构,落实到执法岗位,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的工作制度。第四条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权责明确、执法严明、
2、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和推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承担领导责任。第六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及其他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第七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编制权责清单,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托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与省
3、权责清单管理系统公开和管理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权责清单。第八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权责清单为基础,将本部门依法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分解落实所属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执法职责,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第九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照权责清单,对本级承担的、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重要权责事项,按照不同权力类型制定办事指XX运行流程图,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对其中的行政许可事项,还应当依法在办公场所公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托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与省政务服务网公开和管理权力事项办事指XX运行流程图。对其中的行政许可事项,还应当依法在省
4、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场所和办事窗口公示。第十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忠于国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形象;(S)倾听群众意见,维护群众利益,努力为人民服务;(四)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六)执行职务时举止端庄,仪表整洁,用语文明;(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及其他监督。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5、)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与反对政府的活动;(-)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三)对提出申诉、举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打击报复;(四)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五)滥用职权,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六)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七)参与、支持或者包庇违法行为;(A)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九)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第十三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执行尽职免责、失职问责工作制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构成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6、。法律、法规对具体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构成要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一)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且情节严重的,或者未依照法定条件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变相实施行政强制的;(四)对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五)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六)违反相关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且情节严重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
7、(七)违法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A)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九)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十)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查封或者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款项的;(十一)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二)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十三)对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职权范围的举报不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四)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
8、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十五)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十六)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七)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第十五条下列情形不构成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不应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一)因行政执法依据不明确或者对有关事实和依据的理解认识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的,但故意违法的除外;(二)因行政相对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作出错误判断,且已按规定履行审查职
9、责的;(三)依据检验、检测、鉴定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且已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的;(四)行政相对人未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在其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接到举报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发现的,但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除外;(五)因出现新的证据,致使原认定事实或者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六)按照年度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检查计划已经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虽尚未进行监督检查,但未超过法定或者规定时限,行政相对人违法的;(七)因科学技术、监管手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未能发现存在问题或者无法定性的;(八)发生事
10、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非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直接引起的;(九)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逃避检查、擅自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违法启用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等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十)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十一)发现上级的决定、命令或者文件有错误,已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的意见,上级不予改变或者要求继续执行的,但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或者文件的除外;(十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难以克服的因素,导致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十三)其他依法不应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第十
11、六条在推进行政执法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免予或者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但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现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线索,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办法等规定的程序予以调查和处理。第十八条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依据,综合考虑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工作人员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存在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工作人员,可以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处分。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轻微
12、,且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可以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并可以作出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免予或者不予处分。从轻、减轻以及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涉嫌违犯党纪或者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同一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监察机关已经给予政务处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给予处分。第二十一条纪检监察等有权机关、单位介入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要求对有关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履职、是否存在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等问题,组织相关专业人员
13、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作为有权机关、单位认定责任的参考。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法定程序或者有碍执法公正的要求。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执法装备、后勤保障等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以及诽谤、侮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形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激励机制,对行政执法工作成效突出的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第二十八条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细则。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