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拆迁纠纷涉诉信访案件的审查和化解的几点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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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拆迁纠纷涉诉信访案件的审查和化解的几点意见1、对于拆迁合法有效性审查的问题。2023年之前,拆迁的主要法律依据只有2023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拆迁条例),作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并无权对公民私人房屋的征收进行规定,明显违反了宪法、立法法和物权法等的规定。因此,2023年修改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总则中增加了一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江苏省高院(1993)法民字第9号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
2、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的性质界定为民事案件,各地法院参照此复函精神审理了大量的拆迁纠纷案件。但是,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2号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废止了上述第9号复函,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
3、件受理。据此,各地法院对房屋拆迁纠纷的审理,大多采取下述两分法,第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或反悔的,拆迁人因此起诉的,作为民事案件审理;第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的,作为行政案件处理。因此出现虽然同是拆迁案件,但由于是否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及是否经过行政裁决的不同,可能作为不同种诉讼来对待的现象。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审理方式、判决种类不同,所得到的判决也可能是完全不同的,实践中也出现同类案件在不同法院的
4、受理及审理情况不同。特别是对行政裁决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于我国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不完善,法院仅能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民事纠纷不能作出判决,行政诉讼即便撤销或者确认行政裁决违法,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并没有得到完全解决。国务院在2023年1月21日已经出台了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法不溯及既往,还是要根据拆迁当时的法律,审查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于经审查认为根据判决当时的情况,存在程序或者合理性问题的,尽量用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介绍上海市拆迁纠纷涉诉信访案件的化解方法)2、对于拆迁补偿纠纷案件处理中已经裁决先于执行的或补偿费过低、营业用房和住房使用性质不清等案件,
5、不宜轻易启动再审程序,尽可能与党委政府部门沟通,以调解或和解的方法解决纠纷。3、切实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被拆迁人依法享有的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的权利具有物权属性,在产生权利冲突时,应当认定被拆迁人权利优先于购房人、施工人和抵押权人。(三)对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查和化解的几点意见1、关于企业改制涉及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问题。我院关于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对案件的受理问题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相当一部分法院,并未准确适用该司法解释。根据该解释,准确区分企业改制中因企业资产变化而引发的民事纠纷与因政府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企业资产而引发的纠纷之间的差别,是
6、人民法院适用司法解释时首先应注意的问题。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四)债权转股权纠纷;(五)国有小型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它是由两个构成要件组成,即一是纠纷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二是纠纷发生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过程中,或者纠纷的发生与企业改制后果密切相关
7、。两个要件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企业改制形式多样,反映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上,必然以多种案由出现。但论其案件类型,均属于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因为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属于政府实施的行政行为,故因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行为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民事纠纷。被调整、划转资产的国有企业如不服政府主管部门对其资产的处置,可以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因此,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以民事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类不予受理的案件主要反映在集体企业的改制上,法院不予受理引发了大量的集体访案件,因此,对于已经裁
8、定不予受理的涉诉信访案件,还是要依靠党委政府化解矛盾,对于未受理的案件,要慎重受理,以免引发新的涉诉信访案件。2023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并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对于超过申请仲裁时间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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