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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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安顺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近年来,我市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规模化养殖水平显著提高,但存在养殖场通过土地消纳粪污造成地下水污染现象,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贵州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指南(试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等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安顺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设
2、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现场监督、检查。二、选址要求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消纳地选址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以下要求:(一)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村镇人口集中区域,以及各县区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简称“禁养区”)内新建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粪污消纳地。(二)严禁在泉域保护范围以及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内新建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消纳场地;严禁在坡地及沙质易产生径流和渗透性强的区域进行土地消纳。三、环境影响评价及污染防治要求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基础上,增加以下要求:(一)规
3、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根据粪污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处置原则,选择合理的粪污资源化利用工艺,实行雨污分离、饮污分离、粪尿分离等措施,分级、分类合理处置。(二)畜禽粪污的处理应根据排放去向或利用方式的不同执行相应的标准规范。对配套土地充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具体要求及限量执行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如环境影响评价未测算出配套土地面积的,将根据农业农村部的测算(1亩农田可消纳约3-5头生猪当量粪污,农业专家建议我省执行3头生猪当量
4、粪污标准),执行3头生猪当量粪污标准。若平均1亩农田消纳5头及以上生猪当量粪污的,须取得农业农村部门的有关意见,同时应有一倍以上的土地用于轮作施肥,不得长期施肥于同一土地。消纳土地配套面积不足的,可由第三方进行集中处理,但须签订委托处理协议,明确双方职责,规范处理过程,实现粪污综合利用。养殖场粪污消纳土地面积须经乡镇人民政府确认,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消纳地点和范围。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粪污处理和消纳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工作”对配套土地不足的养殖场,粪污经处理后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参照2011年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执行。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
5、B5084-2023)。(三)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后用于还田利用的,畜禽养殖场应设置专门的贮存池。贮存池的总有效容积应根据最大贮存期进行确定,种养结合的养殖场,贮存池的贮存期不得低于当地农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和冬季封冻期或雨季最长降雨期,一般不得小于90天的排放总量。(四)畜禽养殖场(区)污染治理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采取处理后达标排放的需安装水质在线监测系统,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和管理。(五)对养殖场养殖区域选址和消纳土地范围进行评价,评价单位需论证养殖区域选址和消纳土地范围符合选址要求。建设单位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时,需同步提供养殖区域和消纳土地范围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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