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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学习解读水利部印发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讲义)2023年5月19日,水利部印发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水建设(2023)156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为加强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行为,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定。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部分:规定的制定背景造价管理是工程建设管理的核心任务之一。水利工程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公益性强,以政府投资为主,随着水利工程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工程造价管理和投资效益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对水
2、利工程造价管理工作造成一些不利影响。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等上位法中关于造价管理方面多为原则性规定,造价管理内容和管理要求不够具体,对水利行业的针对性不强。二是行业造价管理规定缺位,对不规范造价行为难以制约。如,项目参建单位造价管理责任不清晰,不利于规范管理,容易产生造价纠纷。又如,财政评审、审计等非水利专业技术人员不依据行业计价依据随意调减工程投资问题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三是行业监管缺少制度依据,对实践中存在的计价行为不规范,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导致建设投资突破批复投资或者随意使用节余资金等问题,监督管理力度
3、不够。因此,研究制定规定,健全完善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是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有效发挥投资效益、确保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的迫切要求。第二部分:规定的制定原则(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以解决问题、提高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效能为目标,从制度层面提出具体措施。(二)坚持系统观念。立足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系统梳理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投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造价管理目标,分阶段提出具体要求。(三)坚持明确责任。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是一个多方参与的管理系统,既包括对造价实行指导与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又包括具体参与
4、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等市场主体,各参与方在项目建设阶段的职责分工、利益出发点互不相同,势必导致造价管理和控制目标各有侧重。规定既强化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又注重市场主体的造价责任,对于参建各方的造价责任进行明确,规范市场主体的造价管理行为。第三部分:规定的主要内容规定共六章,41条。第一章总则,共5条。包括制定规定的目的和依据,水利工程造价定义、适用范围和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基本原则、管理职责等。第二章计价依据,共8条。明确了计价依据的定义、制定原则,强调计价依据实行动态管理,对造价编制规定和行业定额制定、造价信息管理及企业计价依据编制等做出了规定。第三章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5、共13条。规定了造价分阶段确定和控制的原则,强调应注重技术经济比选,合理确定各阶段工程造价,实现全过程造价控制。分别对项目建议书、可研、初步设计、招投标、合同签订、建设实施及竣工验收等阶段造价确定与控制提出了要求。鼓励具备条件的水利工程推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模式。明确了完工结算、预备费的使用、概算调整、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相关要求,推行水利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第四章造价管理责任,共7条。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等主要参建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的造价控制责任作出了规定,明确了造价从业人员的责任和要求。第五章监督检查,共6条。规定了造价监督管理主体、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措施、责任
6、追究等。第六章附则,共2条。对水利工程建设中涉及的公路、铁路、房屋等其他专业工程的造价管理作出规定,明确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部分:规定的全文学习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行为,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造价,是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建议书到竣工验收阶段发生的全部建设费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依规编制、合理确定、科学
7、管理、有效控制的原则,确保水利工程质量安全,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益。第四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相关单位应当积极应用信息技术,提高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水平和效率。第二章计价依据第六条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编制各阶段水利工程造价文件所依据的编制规定、定额、价格信息以及其他相关计价文件和标准。第七条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符合有关政策、技术标准。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进行动态管理
8、,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水平相适应,确保经济合理,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第八条水利部负责制定水利工程行业造价编制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工程行业造价编制规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水利工程地方造价编制规定,并报水利部备案。第九条水利部负责制定水利工程行业定额。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制定补充定额,并报水利部备案。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利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推动水利工程造价数据采集、价格信息发布。第十一条计价依据编制工作可以通过购买技术服务等方式,发挥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社团组织的专业技术支撑作用。第十二
9、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加强基础资料收集,配合做好计价依据编制工作。第十三条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应当逐步建立企业成本数据库,编制能反映自身技术及管理水平的企业定额,用于企业投标报价和成本管理等。第三章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分阶段实施造价管理,注重技术经济比选,合理确定各阶段工程造价,实现全过程造价控制。第十五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当依据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规程、造价编制规定、概算定额、价格信息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投资估算。第十六条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当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造价编制规定、概算
10、定额、价格信息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投资估算。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投资估算控制。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应当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造价编制规定、概算定额、价格信息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提出的设计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fiJ,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并按审批部门要求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八条水利工程招标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的,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应当依据相关法规确定。招标人不得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11、第十九条水利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并合理约定计价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实行招标投标的水利工程,合同价款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第二十条在工程建设实施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承包方和发包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计价依据等协商确定结算原则。第二十一条合同工程完工后,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和调价方法、确认的工程量、变更及索赔事项处理结果等,进行完工结算。第二十二条设计概算中计列的预备费由项目法人在造价编制规定允许范围内使用。预备费的使用由项目法人申请,
12、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或者核定的设计概算。由于建设期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及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设计概算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组织编制修改概算,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或者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核后报概算核定部门核定。第二十四条鼓励具备条件的水利工程推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第二十五条水利工程建设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设计概算和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第二十六条鼓励推行水利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充分发挥咨询、设计等专业机构和水利造价工程师的作用,实现水利工程造
13、价的合理确定与全过程控制。第四章造价管理责任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及计价依据;(二)建立造价管理制度,明确水利工程造价人员,加强造价管理,实现投资控制目标;(三)按照规定组织编制、报审、审批或报备有关造价文件;(四)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有关造价数据;(五)依据本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做好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依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阶段编制规程、设计变更相关规定、计价依据等编制造价文件,并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负责。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
14、定,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编制工程计量与支付、变更费用、价格调整、完工结算等造价文件,并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负责。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审核工程计量与支付、变更费用、价格调整、完工结算等造价文件,并对其签认的造价文件负责。第三十一条采用工程总承包等工程建设组织模式的水利工程,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造价管理责任。第三十二条造价咨询单位及其他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专业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计价依据、合同文件等开展造价文件的编制、审核等咨询业务,并对其咨询成果负责。第三十三条水利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遵纪守法、诚信执业,并对其承担的造价业务负
15、责。水利造价工程师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注册、执业并接受继续教育。水利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由水利造价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负责对水利工程造价实施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水利工程造价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贯彻执行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计价依据情况;(二)造价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造价人员明确情况;(三)有关造价文件编制、报审、审批或报备情况;(四)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五)水利造价工程师按照相关规定注册、执业和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六)其他相关事项。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依法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并作出说明;(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购买技术服务的方式对水利工程造价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撑。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水利工程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用监管,对水利工程造价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