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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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学校各级领导、单位和师生的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是指在学校范围内实验室、特种设备使用场所和放射源存放地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的事故或事件;实验室技术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实验人员或实验室管理方违反国家相关行政及管理
2、部门法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是指实验场所、实验设备及设施、实验材料等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管理上的缺陷而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没有及时整改或有效控制。第三条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工作原则逐级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凡造成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的教职员工、博士后、各类聘用人员、在校学生与访客。其中,
3、本科学生、留学生按照指导教师负责制,研究生按照导师负责制,访客按照接待人负责承担相应责任。第五条对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违法违规行为和隐患整改不力的认定与处理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正、公平、客观、程序规范、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第二章责任的追究对象与类型第六条责任追究对象:(-)直接责任人:对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整改不力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二)实验室、实验中心安全责任人:对教学与科研实验场所内部环境、物件、设施负有安全管理与维护责任,对进出实验室人员负有安全管理、教育与培训责任的人员,对所负责的实验室、实验中心承担主体安全监督与管理责任;(三)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及党
4、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全体实验室负有主体安全监督与管理责任,履行实验室安全全面管理工作职责,对实验室安全的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管控,贯彻落实国家、*市和学校实验室安全有关规章制度,组织、统筹与指导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开展本单位师生实验室安全知识教育与培训工作,具体处置实验室安全突发事件;(四)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及主要领导:负有实验室安全指导、监督、帮助等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市和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精神与要求,制定并推行全校性实验室安全管理有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多层面组织面向教职员工、博士后和在校学生等人群的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宣传工作,组织、统筹与协调全校性实验室消防安全类、技术安全类和
5、条件类等隐患整改工作,组织与协调实验室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五)校级领导:对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指导与协调责任,保障实验室安全条件设施经费,领导实验室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根据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整改不力事实认定结果确定责任追究对象范围,被追究对象统称为“相关责任人”并依据本办法进行处理。第七条根据实验室安全工作失职失责情节和造成后果,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分为: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实验室技术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整改不力三大类。第八条根据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分为IIV级:I级事故:由国家相关行政及管理部门认定的事故,或人员重大伤
6、亡和经济重大损失,均属于I级事故;级事故:无人员死亡或重伤,造成3人及以上轻伤,或IOO万元以下2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In级事故:无人员死亡或重伤,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20万元以下5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IV级事故:无人员受伤,造成5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事故等级判别条件为并列关系,事故情节与后果跨等级并存时,以触碰的最高事故等级论处。第九条各类教学与科研实验活动中因下列情形被国家相关行政及管理部门依照法规处理的,按违法违规行为追责。(-)违反国家和*市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操作,或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冒险进行危险操作;(二)擅自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合成、处置国家管
7、控危险品;(三)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特种设备与未豁免的射线装置及其安全附件未注册登记而擅自使用,未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四)擅自购买、饲养、繁殖、使用、处置实验动物而导致动物疫病蔓延;(五)在非标准生物安全实验室开展三类及以上病原微生物实验而构成生物安全威胁;(六)随意倾倒或丢弃有毒、燃爆、放射性、感染性的实验室废弃物;(七)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掩饰事故,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八)未经许可擅自启用上级部门查封的实验室或设备;(九)其他违反环保、质监、安监和公安等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十条各类教学与科研实验活动和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中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安全隐患
8、整改不力追责。(一)未按国家相关行政及管理部门和学校安全隐患整改通知要求,按时按量完成整改任务或整改无成效;(二)未开展日常性安全隐患自查与整改工作,安全隐患突出;(三)安全隐患整改过程中避重就轻、虚报进度、敷衍了事;(四)安全隐患整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消极抵制或故意拖延整改进度;(五)学校按自然年度依据上级部门安全检查结果、学校日常巡检台账、专项检查与实验室安全评估结果对二级单位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进行考评,考评总分IOO分,实行扣分制,若年度累计扣分超过40分则视为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考评。第三章责任的追究处理类别与程序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处理类别:(一)批评教育;(二)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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