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的渊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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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国际私法的渊源:1.国内立法(a.将国际私法规范分别规定在民法典和其它法典的章节中b以专门法典或单行法规的形式对国际私法规范系统的加以规定c.在民法典中列入专门篇系统的规定国际私法规范d在个别单行法规中就某个方面问题制定国际私法的有关规范)2.国内判例.3.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条件:a必须在长期的实践中连续有效并且有确定的内容,有客观性,有效性确定性b国际惯例对某国或某一法律关系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国际惯例并不当然对涉外法律关系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明确使用某项国际惯例时,才发生效力也就是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国际惯例)2 .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间接。直接间接调整方法即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
2、只规定有关的民事关系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而未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调整方法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明确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从而消除法律冲突,避免在不同国家的国内法间作选择的一种方法3 .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念出发,认为应该适用的法律,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方的法律。他主张平等地看待内外国法律,认为只有这样做,才能达到这样的目的,即不管案件在什么地方提起,均能适用一个法律,得到一致判决。评价:他在分析和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时,不免常常站在唯心和落后的封建主义的立场上,但他的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
3、和冲突法的趋同化的发展也是有重大影响。并且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一国家主义的影响卜.解放出来,重新归复到普遍主义一国际主义的轨道上。4 .法则区别说的主要内容、评价:创始于13世纪意大利的后期注释派法学,代表人物为巴托鲁斯。该说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将所有法则区分为人的法则,物的法则和混合法则,然后根据法则性质的不同确定每一种法则应适用的法律。法则区别说的主要内容为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所有的“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再根据“法则”的不同性质确定其应适用的法律。“物的法则”是属地的,其适用只能而且必须及于制定者领土之内的物;“人的法则”是属人的
4、,它不但应适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其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应适用;“混合法则”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在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5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民法的关系、区别和联系: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之间既有相同点,也有区别,表现在:二者的相同点:1、调整的对象都是从国际关系中产生出来的社关系;2、都应遵守国家主权及平等互利等原则;3、两者在法律渊源上有相同性,即都有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作为其法律渊源。二者的区别:1、调整对象各自不同: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国际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之间的政治、军事、经济和外交关系;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5、:国际私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是特殊主体;国际公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自然人和法人都不能成为国际公法的主体;3、法律渊源不同: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国内法;国际公法的法律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不包括国内法;4、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同:国际私法上的争议主要依靠国内民事诉讼或仲裁机构解决;国际公法上的争议则要通过外交途径或由国际法院解决。6 .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的区别是主要的,表现在:调整的对象不同:国际私法调整的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内民法调整的对象不具有涉外因素;法律渊源不同: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内民法的法律渊源只有国内法和判例。
6、调整的方法不同:国际私法主要采用间接调整的方法;国内民法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采用的是直接调整的方法。坚持的原则有些不同:国际私法要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及平等互利原则;国内民法则不强调这些原则。7 .试从国际私法的渊源和基本原则论述国际私法的性质:(一)国际私法爱具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性质(二)国际私法兼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性质(三)国际私法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8 .冲突规范:是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规定而形成的一种矛盾现象。9 .实体规范: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10 .属人法:主要适用于有关人的行为能力、结婚年
7、龄、动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关系。11 .连储点:将特定法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在一起的标志准据法:通过冲突规范所援用的据以确定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特定国家法律12冲突规篦的结构、种臭:结构:1.范围:指该规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那部分2.系属:指出该法规所要适用的法律种美:1.单边冲突规篦:在冲突规范的系属中直接指明适用本国法或直接规定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2.双边冲突规范:其系属与单边不同,不直接指明适用本国法也不直接指明外国法,只指明可以推定的系属来确定使用本国法还是外国法。3.选择性冲突规篦:系属指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的法律可供选择适用(a.无条件选择:系属指出的几种
8、法律具有平等的法律法律效力,法院可任意选择其中一种适用。b.有条件选择:系属指出的几种法律只能有条件的选择其一)4.童费性冲突规范:系属中指明对范围中适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同时使用两国或两国以上的法律。13 .法律冲突规范产生的三个条件及其关系:1.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大量出现是前提.2.各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这种规定上的差异碰在一起便形成法律冲突。3.一国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他国法律的效力,这是最重要原因。三者缺一不可,但非弁列,1.2是历史发展的结果,3是在前两个条件的基础上使法律冲突陈伟现实的条件。如果一国拒不承认该外国法的效力,就不会产生法律冲突。14 .冲突规范的定义及轿点:是调整某种涉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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