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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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XX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低值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800元以下的专用设备和单价在500元以下的一般设备。但仪器设备的附件(如照相机镜头、三脚架、显微镜附件、投影与放映用幕布等)不单独建账,应随主机入账(作为附件入账)。第三条低值仪器设备实行学校监督指导、各单位具体管理的原则。国有资产管理处对低值仪器设备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全校低值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的审批与处置;各学院(系)为低值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低值仪器设备的建账、清查、使用、维护等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学院(系)国资员负责本单位低值仪器设备的账目管理,负责低值仪
2、器设备的日常登记、出借、调拨等工作。做到手续清楚,账物相符,并将原始凭证妥善保存,按年份分类装订成册备查。第五条机关处(室)占有、使用的低值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建账管理。第六条各学院(系)领导要加强对本单位低值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做到账物相符。第七条报销入账(-)申购人填写XX大学低值仪器设备验收入库单,到本单位国资员处办理登记入库手续。(二)申购人持国资员签字盖章的XX大学低值仪器设备验收入库单和院(系)主管领导审批签字的发票到计财处报账。(三)凡属低值仪器设备的物品均要建台账和分户分类明细账。第八条 凡因工作原因,借给个人使用的物品,必须办理借用手续,用完后应及时收回。丢
3、失、损坏的按XX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九条单位撤消或合并,应及时清理低值仪器设备,办理转账、调拨等交接手续。第十条低值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必须填写报减单,由院(系、处)主管领导审核,每学期末统一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经批准报废的低值仪器设备,统一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各单位国资员凭国有资产管理处审签的报减单下账。第十一条校内人员调动、出国、教职工离退休等,应及时交清个人保管的低值仪器设备和器材,经本单位国资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离岗、离校手续。第十二条各学院(系)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分两次将本单位的低值仪器设备明细账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年末对各单位的低值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资产流失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第十四条本规定未涉及内容参照XX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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