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及工作指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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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川省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及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发展总部经济的决策部署,引导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总部企业,推动我省总部经济加快集聚发展,特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四川省登记注册并履行纳税、纳统、结算等职能,以投资或者授权管理形式开展跨省经营,发展达到较大规模、承担总部功能、具备行业影响、作出财税贡献的法人企业。第三条建立总部经济工作省级协调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经济合作局牵头负责四川省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开展业务指导、政策支持和监督管理。第二章总部企业主要条件第四条企业应同时满
2、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开展实质性经营。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登记、统计关系、主要经营场所均在四川省,持续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1年以上,在四川年纳税额(含分子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达到IOOO万元以上。(二)实行跨地区或跨境经营。拥有或被授权管理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分支机构,数量不少于2家,其中省外(含境外)不少于1家,均正常纳税或有持续业务贡献。(三)依法经营、合规管理。企业近三年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未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无安全生产、环保、劳动关系等方面重大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第五条在符合第四条所述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根据企业或分支机构的发展规模、实际控制
3、权归属和承担功能,按照全能型总部、职能型总部、成长型总部三类。(一)全能型总部。对其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拥有控制权、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等指标符合大型企业划定标准。(二)职能型总部。由省外或境外大型企业实际控制、承担区域性或功能性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业,在川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三)成长型总部。近两年营业收入或纳税额平均增速不低于20%的中型企业;国家和四川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纳入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中,市值或估值不低于10亿元的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研发机构。其中,对境
4、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的跨国公司设立总部,实缴注册资本或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200万美元。第六条对进入相关权威部门(机构)发布的百强榜单或名单,符合第四条所述基本条件的企业,可优先纳入。包括:(一)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总部或其二级及以上子公司。(二)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或其二级及以上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直属国有企业总部或其二级以上子公司。(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零售企业100强、中国新经济企业100强总部。(四)在境内A股或香港H股首发上市融资的公司企业总部。(五)符合四川省产业发
5、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或具有科技引领作用,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总部,可“一事一议”研究纳入。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七条动态入库。建立四川省总部企业管理服务系统,对总部企业的管理服务实行入库报备制。企业使用服务系统自愿申请纳入四川省总部企业储备库,经市(州)发展改革委提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具备条件的纳入全省总部企业储备库。第八条集中申报。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经济合作局每年联合发布通知,在四川省总部企业储备库中集中组织认定一批总部企业。入库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市(州)发展改革委会同经信、经济合作、市场监管和其他相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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