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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2023年版)的通知京人防发(2023)73号各区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市人防办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应急局对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
2、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2023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1月29日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2023年版)1总则1I目的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合理开发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12术语含义1.2.1地下空
3、间本规范中地下空间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12.2人民防空工程指为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及人员、物资掩蔽等需要而修建的防护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12.3普通地下室指结合地面民用房屋建筑修建,且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的非人防工程地下室。与地面以上户型和配套设施一致的地下成套住宅不纳入到普通地下室管理范围。12.4所有权人指对普通地下室拥有产权的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12.5受托
4、管理人指受所有权人委托,承担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1.2.6被许可使用人指人防工程使用许可被许可使用人。12.7安全使用责任人指地下空间的被许可使用人、所有权人及受托管理人。12.8使用人指地下空间实际使用人或单位。1.3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使用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责任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人与使用人应签订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使用责任与义务。安全使用责任人或使用人委托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人防工程是国家战备设施,一旦遇有战争或其他重大灾害,使用人必须无条件地按通知
5、规定的时间,停止使用,并交付人民防空主管部门。2.1安全使用责任人2.1.1地下空间使用应遵守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2.1.2地下空间承包与他人使用的,应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使用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2.1.3 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或拆除地下空间工程的设备设施。2.1.4 定期组织巡查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1.5 发生安全事故的,需配合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好调查处理工作。2.1.6 负责建立人防工程设备设施和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及维修,保障人防工程设
6、备设施正常使用。2.1.7 使用业主共有的普通地下室,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2.1.8 使用人防工程,应按照所在地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2.1.9 使用人防工程应具备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人防工程使用许可证;使用普通地下室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具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备案证明。2.1.10 1.10不得将地下空间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2.1.11 负责地下空间内的有限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配置与有限空间作业相匹配的安全防护设备、个人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装备。2.1.1
7、2 1.12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生产及使用的管理规定。2.1.13 2使用人2.2.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完善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制度、设施维护管理制度、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应急疏散和灭火救援预案。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和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2.2.2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记录在案。2.2.3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
8、的,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2.2.4会同安全使用责任人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规程,发生突发事件的,及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2.2.5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办理相关证照,并服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2.2.6在地下空间内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定。2.2.7人防工程通风、电气、防化等设备间平时应封闭管理,不得堆放杂物或用于人员居住。2.2.8结合实际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并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2. 2.9应指定专人对消防、电气等专用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9、检测,保证其正常、有效使用,及时消除火灾、用电等事故隐患。2.1. 2.10人员居住场所应设置独立值班室,并配备监控设备,值班人员24小时轮流值班(人均每天不得多于8小时),保持电话畅通,值班人员应熟知地下空间情况,熟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熟练操作各种设备,影像资料要保存30天以上。2.2. 11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图、有限空间警示牌、禁止吸烟等标识。2.3. 12按规定应设置新风系统的地下空间,应定时开启风机,保持室内通风,出现渗水、积水时应及时排出。2. 2.13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入口畅通。2.2. 14每天定时巡视检查安全使用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组织整改并予以消除,遇有突发事件时,应
10、及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2.3. 15接受市、区人民防空、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2. 2.16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生产及使用的管理规定。3基本条件3. 1人员数量人员数量应符合以下标准:3.1.1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最大容纳人数应根据场所面积及人员密度来确定,录像厅、放映厅每百平米不得超过100人,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每百平米不得超过50人。3.1.3人员居住场所容纳总人数按房间内实际使用面积计算,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小于5每间房屋居住人员不得超过2人。3.1.4商市场营业厅容纳总人数按使用面积计算,位于负一层时,每
11、百平方米不得超过60人,位于负二层时,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50人。3.1. 5体育建设场所按照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25人。3.1.6人员密集场所应根据人流量及时控制人员出入口开放数量,检查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做好预防及应急处理工作。3. 2基本要求3.2. 1地下空间房屋建筑应确保安全,不应存在危险构件。3.2.2地下空间内的消防系统的设置,应按照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3)和本市地方标准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B11/1022-2013)等有
12、关规定执行;3. 2.3用于商市场、餐饮和文化娱乐等场所应设置能够覆盖本地下空间区域的应急广播,在安全出入口和主要通道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并将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4. 2.4人员居住场所应具有与实际使用功能相配套的给排水、卫生间、用电、消防和通风等设备设施。5. 3环境卫生根据不同使用性质,保证地下空间在使用中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行业的卫生标准,有健全的卫生制度,使地下空间内部环境干净、整洁、美观,物品放置有序。3. 4防汛地下空间的防汛应制定完善相关预案,落实防汛责任和避险措施,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规执行。4安
13、全使用管理制度3.1 岗位责任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由安全使用责任人承担,安全使用责任人是地下空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4. 2监督检查4. 2.1应急管理、人民防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公安、消防、卫生、市场监督管理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对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以下职权:(1)进入地下空间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14、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有关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4)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5)对擅自改变规划用途使用地下空间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4. 2.2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阻挠。4. 2.3发现地下空间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时,安全使用责任人或使用人应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15、进行鉴定,按鉴定结果及时处理,必要时停止使用。4. 3隐患报告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人或使用人应定期排查地下空间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应立即整改,隐患整改未完成不得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实,依法处理。6. 4应急预案6.1.1 1安全使用责任人或使用人应制定防灾救灾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火灾、拥挤踩踏、触电、燃气热力管线泄漏、雨水倒灌等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救援演练,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具备应急指挥能力,熟悉安全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的应急职责。6.1.2 安全使用责任人或使用人应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保存完整的记录。6.1.3 发生突发事件后,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应急处置。4. 5证照管理4.5. 1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应符合本市有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规范、标准。地下空间用于出租的,应按照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到社区、村房屋租赁管理和服务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登记。4. 5.2利用地下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