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对于关联方交易及交叉持股的相关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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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对于关联方交易及交叉持股的相关规定第一条为了法律规范本基金关联方交易及交叉持股,制定本规定。其次条关联方定义一方掌握、共同掌握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掌握、共同掌握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掌握,是指有权打算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本基金的经营活动中猎取利益。共同掌握,是指根据合同商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掌握,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共享掌握权的投资方全都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加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掌握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掌握这些政策的制定。第三条下列各方构成本基金的关联方:(一)本基
2、金的一般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二)本基金的一般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所掌握的公司。(三)本基金的一般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合营企业。(四)本基金的一般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联营企业。(五)本基金或其一般合伙人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亲密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方案、指挥和掌握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亲密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六)本基金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亲密的家庭成员掌握、共同掌握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第四条关联方交易,是指本基金对上述关联方之间的投资行为。第五条基金对于涉及到第三条(一)(二)(
3、三)(四)的任何关联交易的投资均需提交基金合伙人会议表决,如涉及到一般合伙人的关联交易,应经一般合伙人之外的本基金其他合伙人全都表决通过,如涉及到一般合伙人之外其他合伙人的关联交易,应经参加交易之当事合伙人之外的本基金其他合伙人2/3以上表决通过。第六条基金原则上不发生对于涉及到第三条(五)(六)的任何关联交易的投资。如发生对第三条(六)的关联交易投资需提交基金合伙人会议表决,并合伙人全都表决通过。第七条交叉持股定义本基金与上述关联方共同投资持有非上述关联方的其他公司为交叉持股。本行为非关联交易。第七条基金对于涉及到合伙人的交叉持股的投资无需均提交基金合伙人会议表决。如涉及到笫三条(一)(二)(三)(四)的任何交叉持股的投资,应经基金合伙人会议简洁多数表决通过。如涉及到第三条(五)(六)的任何交叉持股的投资,在本基金投资额5%以内无需基金合伙人会议表决;在本基金投资额5-10%应经基金合伙人会议简洁多数表决通过;在本基金投资额10-30%应经基金合伙人会议2/3表决通过。原则上其交叉持股的投资不超过本基金投资额度的30%o第八条本基金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包括:(一)交易的金额。(二)被投资企业的基本状况。(三)基金合伙人会议表决状况。(四)其他。第九条本基金发生交叉持股状况的无需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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