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集聚区工业企业租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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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业集聚区工业企业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市新一轮“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产业集聚区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3)、温州市2023年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要点、*产业集聚区2023年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内容,切实加强我区工业厂房出租管理,提高工业土地产出效益,改善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重点对企业的准入管理、履约管理、退出机制作出规定。第二章准入管理第三条准入流程(一)各类工业厂房出租,一律实行*产业集聚区制造业领导小组统
2、一联审后准入。出租方根据相关要求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由*经发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指定专人)及专家联审评估后(具体见评估表),经*产业集聚区制造业领导小组联审达到要求后同意入园。未经联审的承租企业,不得准入,相关部门不得办理企业注册、安监、环保、社保、税务等相关手续。(二)经管委会相关部门联合评估通过后,承租企业应与出租方签订*工业厂房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须对准入企业的空间位置和面积、产值税收等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作出明确要求,签订的合同报经发局备案。第四条承租企业原则应符合*产业集聚区的主导产业,且财税关系必须迁入*。第五条承租企业必须符合*产业导向政策,必须符合节能降耗、环境保
3、护、安全生产等有关要求,禁止高能耗、高污染、高安全隐患的企业准入,管委会对环保、能耗不符合要求和上一年亩均税收10万元以下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第六条出租、承租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标准要求(1)承诺投产后两年内达产年产值不得低于4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工业“标准地”指标要求(以最新的*标准地指标要求为准)。(2)单个工业生产经营单位承租建筑面积不能少于IOoO平方米,承租企业不得二次转租。(3)出租方累计出租面积在5亩以上的,至少引入1家规上工业企业。第七条下列情况的企业可优先准入(1)规上企业、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或上年产值达到IOoO万元以上;(2)在上年工业企业亩均综合评价结果为
4、A类或者B类的企业;(3)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或税收年均增长率连续二年达到20%以上的高成长型企业;(4)已入园企业上下游产业链配套企业和已入园企业因扩大规模承租厂房的。第三章履约管理第八条企业评价(一)承租企业须严格按照与出租方签订*工业厂房租赁合同开展生产经营,履行协议规定的有关条款。对达不到合同规定的产出要求的,将根据合同相关约定追究违约责任。(二)准入企业投产一年后,纳入*产业集聚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经评价为A,B,C,D类的企业在用地、用能、用电、用水、排污、信贷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实施差别化政策。其中A类企业在资源供给、融资支持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D类企业依法实施差别化用水用电等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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