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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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浮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云浮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已于2023年12月6日经云浮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23年3月30日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1日云浮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2023年12月6日云浮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革命遗址的保护,弘扬革命精神,凄续红色血脉,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
2、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法律法规对其保护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遗址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革命遗址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革命遗址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革命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拟订本级
3、革命遗址的认定标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退役军人工作、教育、财政、自然资源、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党史研究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革命遗址保护管理相关工作。革命遗址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或者烈士纪念设施的,分别由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革命遗址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革命遗址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由宣传、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共同召集,应当履行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规定的工作职责和审定本级革命遗址的认定标准、研究本级革命遗址保护建议名录以及名录调整方案。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革命遗址保护专家委员会,为
4、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提供咨询、论证意见。革命遗址保护专家委员会由革命史研究、文物保护、法律、规划、建设、教育、文化传播等方面专业人士组成。第七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开展全面调查工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革命遗址保护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调查涉及非国有革命遗址的,应当征求有关所有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开展革命遗址全面调查和专项调查,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档案,并保证资料、信息及成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八条建立市、县级革命遗址保护名录制度。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革命遗址调查结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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