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补偿款法律性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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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征用补偿款法律性质之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一款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的全部人全部”之规定,可知土地补偿费的全部权性质是集体组织全部权。1、土地征用补偿款具有集体财产性质。所谓集体全部,是指集体财产归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全部。土地征用补偿款是属于集体全部的公有财产。2、土地征用补偿款具有集体享有性质。土地征用补偿款既然是集体财产,那么它就具有集体享有性。集体组织财产全部权的主体是集体组织,只有集体组织才享有集体组织财产全部权,集体组织的任何一个成员都不享有这种权利。村民是以集体组织成
2、员资格来享有这种权利的,假如村民脱离该组织,便丢失了其在该组织享有的相关权利,包括财产权利。3、土地征用补偿款具有人人有份的性质。由于土地征用补偿款的集体性,村民是以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来享有权利的,因此只要具有村民条件,取得村民资格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对土地征用补偿款人人有份。土地征用补偿款人人有份的性质,对于已经丢失土地的村民来说,意味着一种生活保障,更多的体现为一种生存权。4、土地征用补偿款具有集体处分的性质。土地征用补偿款是集体全部的公有财产,集体组织的任何个人对其都没有处分权,但集体组织对其具有处分权,因此土地征用补偿款具有集体处分性。只要集体组织形成全都的处分决议就可以对集体财产进行处分。它的处分最高决策机构是全体村民会议。5、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处分具有法律约束性。土地征用补偿款既然是集体公有财产,那么它的使用和处分就必定受到有关集体财产法律的约束,不论它的使用还是它的处分,必需符合这些法律的规定,一但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即便是集体组织全体成员的打算,也将被法律宣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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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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