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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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保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3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制订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国家重大专项),是指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3年)中明确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研究开发项目。第三条(资金配套管理部门)国家重大专项本市牵头责任部门(以下简称市责任部门”),是指为申请国家重大专项的本市单位出具地方政府资金配套承诺的市主管部门。由
2、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组成国家重大专项上海配套资金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市审核小组),其日常受理机构设在市科委。第四条(资金配套管理职责)市责任部门负责对本市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国家重大专项提供资金配套及实施管理。市审核小组负责对上海配套资金的综合平衡和总体监管,对资金配套立项、调整和变更进行审核。第五条(配套资金支持方式)结合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第六条(国家重大专项配套资金审核)国家重大专项资金配套实行立项审核制度。市责任部门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拟推荐的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资金配套方案进行预审,拟订资金配套承诺书,报市审核小组备案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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