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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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住宅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标准,结合本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对每户住宅户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第三条
2、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住宅工程实行分户验收制度。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工程不得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分户验收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具体实施相关事务性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相关事务性工作可委托同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第六条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分户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监理、施工、物业等有关单位,组建分户验收组,分户验收组应包括以下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
3、人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已选定前期物业公司的,建设单位应通知物业公司项目负责人及其工程部门负责人参加分户验收。第七条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户内和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检查验收。户内验收应以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每套住宅为一个检验单元,公共部位验收的外墙、走廊、楼梯间、电梯间、地下室、屋面、架空层、避难层(对于超高层住宅)等可以按一个单位工程为一个检验单元。第八条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且具备水、
4、电检查条件;(二)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三)施工单位已组织自检合格;(四)厨房、卫生间、露台、屋面、外墙(含外窗)、地下室等涉水部位已按规定具备淋水、蓄水等渗漏检查条件。(五)各阶段的质量常见问题专项验收均合格第九条分户验收内容初装修住宅工程户内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楼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二)门窗安装质量;(三)栏杆、护栏安装质量;(四)厨房、卫生间、露台、屋面、架空层、避难层(对于超高层住宅)、外墙(含外窗)等涉水部位防水工程质量;(五)户内主要空间净距、净高尺寸;(六)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安装质量;(七)户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A)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九)入户消防门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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