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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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增强土地市场调控能力,提高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防范土地储备债务风险,促进土地储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XX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经县政府批准,由县土地收储中心,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过渡期内,依据城乡总体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依法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
2、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工作。第四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县土地收储中心负责土地储备计划编制、资金使用、入库管理、土地供应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收储土地的征迁补偿安置、前期开发、管护等工作。县发改、科技经信、财政、住建、文旅、审计、税务、金融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障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第五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县土地收储中心会同县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组
3、织完成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及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报上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县土地收储中心依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县土地收储中心可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专业中介机构负责完成各项计划和方案的编制工作。第六条下列土地通过依法无偿收回方式纳入土地储备:(一)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届满,士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二)依法应当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S)因单位迁移、撤销等原因,停止使
4、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四)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土地;(五)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第七条下列土地可以通过有偿收回方式纳入土地储备:(一)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二)因企业改制、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划拨土地;(S)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有偿收回的国有土地。第八条下列国有土地,可以通过收购方式纳入土地储备:(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使用效率较低的由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回,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开发区管委会认定可盘活利用的土地;(二)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国有土地,转让价格
5、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土地;(S)因其他需要依法收购的土地。国土空间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可以通过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批准手续,并按规定程序完成土地征收后纳入储备范围。第九条以收回、征收方式储备土地的,储备程序按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处置利用工作。禁止土地使用权人故意闲置土地以申请收购取得土地补偿收益。第十一条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收购。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县土地收储中心提出申请。规划收购范围内涉及多个土地使
6、用权人的,经各土地使用权人书面同意,可以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协调统一办理土地收购申请。(二)核查权属。县土地收储中心对申请收购的土地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不动产抵押、查封等情况进行勘查和验核,核查结果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确认。(S)规划用途。县土地收储中心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出具拟收购土地的规划用途和规划设计条件。(四)测算价格。县土地收储中心、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开发区管委会、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测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价格。并参照评估价格,由县土地收储中心或县土地收储中心委托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
7、管委会与土地使用权人商定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财政、住建、审计、司法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确认。(五)方案报批。县土地收储中心依据以上审核结果拟订土地收购方案,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土地收购方案应当包括:拟收购土地基本情况、规划设计条件、土地收购成本确定方式、补偿费用数额及支付进度、土地交付时间及标准、土地管护要求等。(六)签订合同。土地收购方案批准后,县土地收储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七)费用支付。县土地收储中心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A)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到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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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土地储备 管理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