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平开泰建材沥青搅拌站临时建设项目环评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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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黎平开泰建材沥青搅拌站临时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212-522631-04-01-190864建设单位联系人建设地点 贵州省黔东南州黎平县高屯街道后坡社区地理坐标(东经1091016.419,北纬261827.757)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099 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60-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黎平县发改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2212-52
2、2631-04-01-190864总投资(万元)240环保投资(万元)41.4环保投资占比(%)17.25%施工工期12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 用地(用海)面积(m2)12791m2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相关要求,对照表1专题评价设置原则,本项目专题评价设置情况见下表所示。表1-1 本项目专题评价设置情况一栏表专项评价类别设置原则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是否设置该类别的专项评价大气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1、二噁英、苯并 a 芘、氰化物、氯气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2 的建设项目本项目涉及苯并 a 芘,但500米范围内有26户零散居
3、民,本项目设置大气专项评价。是地表水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处理,用于周边农灌;车辆轮胎清洗废水经循环沉淀池处理后回用;初期雨水经收集池沉淀处理后回用;本项目无直排废水。否环境风险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3的建设项目本项目废机油及油罐最大存储量未超过临界量否生态取水口下游500 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本项目不设置取水口,供水来自市政给水管网否注:1.废气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指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不包括无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4、。2.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3.临界量及其计算方法可参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附录B、附录C。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其他符合性分析(一)选址合理性分析项目选址于黎平县高屯街道后坡社区,采用贵州省黎平开泰建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黎平县高屯镇岩湾建筑用灰岩矿用地进行建设,贵州省黎平开泰建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为本项目建设单位分公司。该地块采矿权通过黎平县自然资源局挂牌出让获得,详见附件4。项目南面为道路,交通便利。在通信、供电、供水等方面具备良好的条件。用电由市政供电线路供给。
5、经现场踏勘发现,项目所在地500m范围内不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未发现国家及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名木古树、文物单位,环境质量现状良好,交通便利,无重大环境制约因素。项目厂界外50m范围内无居民、学校、医院等保护目标。项目采取大气、废水、噪声等相应的防治措施后,降低了对周边环境及敏感目标的不利影响。黎平县主导风向为东北风,敏感点均不在厂址的下风向。综上所述,从环保角度考虑,本项目选址基本合理可行。(二)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为“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经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项目不属于目录的中鼓励类、限值类和淘汰类,属于允许类
6、建设项目。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艺设计说明、生产设备清单和原辅材料耗用情况,项目采取的生产工艺和使用的生产原料及生产设备均不属于限制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此,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于2022年10月28日取得黎平县发改局颁发的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编号:2210-522631-04-01-848498),因此项目符合地方产业政策。(三)与土地规划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不属于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禁止和限制类用地项目。本项目位于黎平县高屯街道后坡社区,项目用地12791平方米。采用贵州省黎平开泰建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黎平县高
7、屯镇岩湾建筑用灰岩矿用地进行建设,不新增用地,贵州省黎平开泰建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为本项目建设单位分公司。该地块采矿权通过黎平县自然资源局挂牌出让获得,因此,本项目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四)与贵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符合性分析根据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 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煤化工、燃煤火电、焦化、金属冶炼、陶瓷等大气污染严重的产业项目。禁止引进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生态产业园区建设,鼓励和引导现有工业企业入驻产业园区。新建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入相应的产业园区。第十九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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