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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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类)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全省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其他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政处罚职责部门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规则
2、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各级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统称“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建设工程类别、规模、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不同等次时应当遵守的基本标准。第四条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结合,本规则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细化为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处罚阶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
3、为,按照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的条款数量,确定罚款额度,以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执法机构发现需要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市级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建议和证据材料后,认为证据不够充分的,可以要求市级执法机构补充调查,也可以直接调查取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原报送处罚建议的执法机构。第
4、六条裁量基准的编制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编制,忠实于法规条文,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二)不同层级效力的法规,优先适用层级高的法律规范;(S)不同时间颁布实施的法规,适用后颁布实施的法规;(四)合理分档,裁量幅度与情形描述相对应,等次划分合理适当;(五)简明适用,方便调查取证;(六)公开发布,动态调整。第七条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的情形描述,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否按照要求改正;(二)是否采取补救措施;(S)持续时间;(四)影响程度及产生的后果。第八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遵循以下原则:(一)过罚相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适用的裁量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情形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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