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范在应急状态下的适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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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范在应急状态下的适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战是一场全国性的直接关系人们生命、健康、生活、学习、工作,牵动国家制度方方面面的“人民战争”。自2023年1月23口浙江省人民政府就本次疫情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以来,已历时一个月,疫情拐点渐现。相关应急法律法规条款也经历了全面适用的检验,有力保障了防疫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但反观各地政府对疫情管控的措施从快速收紧到有序放松的整个过程,笔者拟就各级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相关机构密集出台的各项应急行政管理措施法律属性进行分析,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范在应急状态下如何适用进行探讨,以期为依法有效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提供建议。
2、应急行政管理措施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在新冠肺炎被依法宣布为“乙类管理、甲级防控”的情况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明确规定采取紧急措施或应急处置措施,也可以按照相关授权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以上统称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其中,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基本特征的公文,应当纳入应急状态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我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一直以国务院出台指导性文件与地方立法先行先试相结合的方式推进。鉴于各省市管理机制的差异性,本文以浙江省的规定为讨论对象。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3、(省政府令第37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施行近10年后进行了全面修订,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由此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进入精细化管理新阶段。管理办法全面规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中涉及的调研起草、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等程序,建立了包括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备案程序在内的完善管理机制。但在应急状态下,上述管理机制难以满足实际管理的紧迫需要,有必要根据行政应急性原则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范的适用。应急状态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以本次疫情为例,经过梳理,笔者认为应急状态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适用以下规范:1 .管理办法中的特
4、别条款。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因紧急情况需即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该紧急条款的适用条件体现了行政首长负责制,并未对简化后的程序作出最基本的要求,为应急管理规范的制定留出了空间。2 .应急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0条和第16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本次疫情处置的重要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和第43条则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五项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而在宣布的疫区内直接可以采取上述紧急措
5、施。3 .应急状态下的特别授权。在本次防疫过程中,很多省市人大常委会相继出台了依法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作了明确授权。2月7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并依法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该决定为
6、全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奠定了基础,为政府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措施提供了法治支撑。应急状态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以本次疫情为例,经过梳理,笔者认为应急状态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要求:1制定主体。按照管理办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疫情防控中,文件制定主体主要涉及以下几类:(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设立的指挥机构。相关法律和决定都将应急行政管理措施的决定主体或制定主体确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本次防疫工作中,各级政府第一时间成立了疫情防控应急指挥机构,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基本以指挥
7、机构名义发布实施。考虑到突发事件应对法对两者的职责都作了规定,结合非常时期的快速响应要求,建议进行适度区分:面向广大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重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出台;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机制措施由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出台。但从高效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避免民众对不同发文主体文件的效力产生误解,建议在对外发布主体上认可应急指挥机构的地位,而相关法律责任由作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授权组织。这些行政机关是适格的制定主体,在应急状态下需要出台本部门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应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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