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信息化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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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时间:202X年X月X日药品安全信息化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药品安全信息化管理暂行规定,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推进药品经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药品安全监管是贯彻落实科学监管理念的重要举措,也是药品经营本单位提高管理水平与工作效率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提升药品经营本单位质量管理水平,促进信息技术在药品流通领域的应用,实施实时监控,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与督查管理局等上级部门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就全县药品经营本单位实行信息化管理作如下规定,请遵照落实。一、药品经营本单位计算机管理系统建
2、设全县所有药品经营本单位均应配置专用计算机,实现药品购销存信息化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可控可追溯。计算机设施与管理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1、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本单位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与质量控制的全过程,保证药品购、销、存数量保持一致;能全面相关的记录本单位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2、应配备能通过计算机自动开具载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设备,药店在销售药品时均应向购药者出具销售凭证。同时,应在店堂醒目处告示消费者有权索取药品销售凭证,使广大群众知道药品销售凭证开具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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