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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安全、高效、规范运营,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8)18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23号)要求,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资金池是指由市财政出资设立,对加盟银行为本市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实行风险补偿的现金库。资金池规模为50亿元人民币,下年度根据上一年度资金池资金使用情况,在主管部门和监管执行部门对
2、资金池的运营管理进行绩效评价并经市政府审定后,将所需资金列入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不良贷款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执行。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深圳辖区依法登记注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成立1年以上,所属产业不属于“限制”与“禁止”类产业范畴,以及不属于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与加盟银行发生借贷关系的企业。“限制”与“禁止”发展类产业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最新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划定。第四条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包括普惠型小微企业
3、贷款和其他中型企业贷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29号)规定口径为准,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小微企业主贷款。其他中型企业贷款是指在贷款项目首次录入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项目库时,借款企业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中型企业标准,且在国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结清本外币人民币(外币按贷款发放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该种外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没有中间价的按照现汇买入价折算,没有现汇买入价的按照现钞买入价折算)贷款
4、余额(以放贷前3个月内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加本次放贷金额为准)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的贷款。第五条本细则所称主管部门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监管执行部门为市财政局。第六条本细则所称管理机构是指受主管部门委托并签订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委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协议),依分工共同承担资金池运营管理职责的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集团)和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金融中心)。第七条本细则所称加盟银行,是指在深圳辖区内依法设立分行以上,自愿遵守本细则有关规定,且与资金池管理机构签订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5、的各商业和政策性银行。对加盟银行的风险补偿,实行自愿申报、总额控制、依规审核和社会公示的原则。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分工第八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职责如下:(一)负责资金池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制订相关制度性文件。(二)提出资金池年度预算建议草案。(S)与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对管理机构、加盟银行进行年度考核。(四)负责资金使用安全,开展资金池绩效评价,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绩效再评价。(五)负责资金池管理与运营的信息公开工作,将资金池的管理运行情况以及加盟银行的年度绩效考评情况与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金融监管部门共享。(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九条市财政局的职责如下:(一)编制并复核资金池年度
6、预算,联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市政府审定后,将所需资金预算纳入本部门下一年预算安排。(二)组织实施资金池财政监督。(三)根据需要对资金池资金使用情况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十条资金池管理机构的职责如下:(一)高新投集团。1 .建设和管理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项目库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不良贷款项目库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库和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不良贷款清偿项目库(以下分别简称贷款项目库不良贷款项目库风险补偿项目库和清偿项目库);2 .受理、审核各加盟银行不良贷款项目风险补偿申请;3 .督促加盟银行及时处置不良贷款,并审核处置情况,核对风险补
7、偿回款金额,并做好回款台账;4 .负责建立和维护涉及风险补偿的银行、企业名单及各加盟银行不良贷款额度审核,保护加盟银行客户信息安全等工作。(二)金融中心。1按相关规定管理资金池专用账户;5 .按本细则规定拨付经审核的风险补偿资金,接收加盟银行返还的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清收所得资金,登记已经高新投集团复核的加盟银行呆账贷款核销,按项目做好相关台账;6 .按需向加盟银行和高新投集团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对账工作。(三)管理机构每半年按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资金使用、回款、核销和资金池管理情况,配合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工作。(四)管理机构对加盟银行客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其泄露或作为其他商
8、业用途使用。(五)实现资金池运营管理系统与深圳市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对接,更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第十一条加盟银行的职责如下:(一)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二)将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按程序录入上述各项目库,对入库贷款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S)负责贷款项目的管理,汇总本行贷款项目和风险补偿项目,按规定申请补偿资金、上报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清收情况、返还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清收所得资金并做好台账,妥善保管申请资料以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四)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处置工作,收回的资金应按照
9、本细则规定的补偿比例和时限返还金融中心。对经尽责清收仍确定无法收回的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核销并报请管理机构复核。(五)应建立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自查、自评,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信贷增长作用。配合主管部门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工作。第三章补偿对象、条件与标准第十二条风险补偿对象为加盟银行,资金池资金专项用于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加盟银行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发生的不良贷款进行风险补偿。第十三条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项目评定为不良的时间须在入贷款项目库之后,未及时录入该库的不良贷款和非流动资金贷款项目不良贷款不予补偿。第十四条贷款项目包括信用贷
10、款,保证担保贷款,共同借款人(企业主作为共同借款人与企业共担债务)贷款,动产、不动产及权益类抵(质)押贷款等,但不包括已获得保险公司保险、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或纳入财政再担保以及享受其他同类风险补偿政策的贷款。第十五条不良贷款项目的补偿条件:(一)该笔不良贷款符合本细则对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定义。(二)中小微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三)不良贷款项目符合国家银保监会颁布的“不良贷款”分类标准,且该笔贷款利率上浮未超过国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00%(含)。第十六条不良贷款项目的补偿标准:(一)中小微企
11、业的不良贷款风险补偿,以其入贷款项目库时贷款类型为补偿比例确定依据,贷款利率上浮未超过国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按以下标准补偿:1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给予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下同)40%的风险补偿;2.其他中型企业贷款,给予该笔不良贷款20%的风险补偿。(二)该笔不良贷款利率上浮超过国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且未超过100%的,补偿比例在本条第(一)款基础上下调10个百分点。(S)对纳入市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信用贷款项目库的,给予不良贷款本金余额50%的风险补偿;对纳入市科技创新部门银政企合作项目库的,在本条第(一)(二)款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补偿。(四)该笔不良贷款属于贷
12、款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首笔贷款,或是以纯信用、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和存货抵(质)押等方式获得的贷款,在本条第(一)(二)款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补偿。(五)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风险补偿比例累计最高不超过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的50%o第十七条对加盟银行入库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中,当不良贷款项目本金总额超过该银行入库贷款项目本金总额的3%时,即暂停办理该银行入库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待前述比例降至3%以内,恢复办理该银行入库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第四章基本操作规程第十八条主管部门与资金池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加盟银行与资金池管理机构协
13、商签订合作协议,确定合作细节以及奖惩机制。第十九条加盟银行的主要操作流程:(一)在每季度前5日(工作日,下同)内将上季度(期限起算日以借款借据记载日期为准)发放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的主要数据录入贷款项目库。(二)在判定贷款项目库内的贷款项目为“不良贷款”的2个月内,向高新投集团申请将该贷款项目转录入不良贷款项目库,上传入不良贷款项目库前5日内的企业信用报告,及时提出补偿申请。(S)在不良贷款项目补偿资金到账后的5日内,将该不良贷款项目转录入风险补偿项目库,并依据合作协议立即启动清收等处置工作。(四)如已补偿贷款项目从“不良”转为“正常”或“关注”,加盟银行应在5日内将已补
14、偿资金返还至金融中心,并向高新投集团报备,由高新投集团将该笔贷款项目转回贷款项目库。(五)在完成对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处置工作(包括处置所得资产情形)的5日内在系统内提出清收申请,由高新投集团将该笔不良贷款项目转录入清偿项目库;经高新投集团审核后,加盟银行将所得资金(清收工作中取得的未扣除诉讼仲裁等费用的全部偿债资金)按该不良贷款项目补偿比例返还至金融中心,返还资金最高不超过已补偿资金;分次收回的,应按前述规则将每次收回的资金按补偿比例返还给金融中心。(六)对于经尽责清收仍无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贷款,加盟银行应查清责任,根据国家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等
15、有关规定,按法定程序核销不良贷款,并实行账销案存管理。加盟银行应在核销批准文件下达10日内向金融中心报送该贷款项目核销资料,金融中心复核无误后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七)加盟银行应于每半年度前5日内更新不良贷款项目以及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资产清收情况相关信息,汇总上季度补偿资金申请情况、清收资金返还情况、呆账贷款核销情况,并向高新投集团提交相应的不良贷款确认月报表补偿资金申请明细表清收资金返还明细表不良贷款追索明细表及呆账贷款核销明细表。(A)加盟银行应于贷款项目库中正常贷款项目到期结清的3个月内于资金池管理系统进行结项操作。第二十条资金池管理机构的主要操作流程:(一)高新投集团在收到加盟银行提交的不良贷款项目补偿申请资料后,在10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加盟银行,加盟银行可对审核结果申请复议。(二)通过审核的风险补偿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每季度第5个工作日前集中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风险补偿项目资助计划;公示有异议的,由高新投集团开展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结论。(三)金融中心按合作协议规定,自收到风险补偿项目资助计划下达文件及相关资料起5日内将风险补偿资金划拨加盟银行专用账户,并向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