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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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我省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通知(民办发(2023)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稳妥有序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更好满足群众就近就便办理婚姻登记服务需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为
2、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江西篇章作出应有的贡献。二、试点范围和试点期限(一)试点范围。在江西省范围内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含补办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二)试点期限。试点期限约为2年,自2023年6月1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止。三、试点内容(一)涉及调整实施的行政法规。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国函(2023)34号),在江西省内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
3、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规定。(二)实施方式和适用对象。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调整后,双方均非江西省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的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一方或双方为江西省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在江西省内任意一个县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实施“省内通办”;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江西省的现役军人,也可以在江西省内任意一个县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4、,实施“省内通办”。(三)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按照试点要求,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一方或双方为江西省户籍的当事人,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江西省的现役军人,按照现行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需要提交的证件即可,无需提供居住证。(四)办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的业务机关为全省105个县级婚姻登记机关,即100个县(市、区)民政局,以及5个特别区域内婚姻登记机关(即湾里管理局社会发展办公室、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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