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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象服务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气象服务是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为客观评估气象服务水平,规范气象服务行为,提升气象服务社会满意度,引导社会公众了解、关注气象,使气象工作更加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理解、认可,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服务社会监督员,是指由市气象局聘任,自愿对气象服务进行监督的社会各界人士。气象服务社会监督员聘任的对象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工作者、相关部门专家、气象爱好者等社会各界人士。第三条气象服务监督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促进气象服务水平提高,确保气象防灾减灾效能。第二章聘任条件第四
2、条气象服务社会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二)热爱公益事业,关心气象工作,支持气象服务能力建设工作;(S)原则性强,作风过硬,公道正派,准确实施监督检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四)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五)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时间保障,积极参加调查评议工作,按时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第五条气象服务社会监督员的聘任按个人自愿、所在单位同意,气象管理部门审核,向社会公示、颁发聘书的程序办理。第六条气象服务社会监督员人数一般控制
3、在30人以内,聘任期二年为一届,聘任期届满后,可以续聘,但续聘一般不超过二届;聘任期届满未续聘的,自然解聘。根据工作需要和气象服务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届中可对气象服务社会监督员进行动态调整。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气象服务社会监督员的权利:(一)对公众气象服务产品及其传播渠道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参加气象有关学习和培训,获取与监督工作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了解公众气象服务的相关政策和工作动态。(三)向被监督部门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对服务承诺、服务效率等情况进行监督。(四)对气象服务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进行监督。第八条气象服务社会监督员的义务:(一)收集和反映社会各界对气象服
4、务的意见和建议、群众的要求和愿望,向市气象局反馈。(二)向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宣传气象部门的政策法规、工作情况,创造齐抓共管的社会氛围。(S)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市气象局同意,不向社会或被监督部门发表意见、不接受新闻媒体相关采访、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九条气象服务社会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由市气象局减灾与法规处牵头,市气象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一)减灾与法规处日常工作1确保与气象服务社会监督员联系渠道的畅通,为气象服务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条件。2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组织气象服务社会监督员开展调查研究。3 .每年至少召开1次气象服务社会监督员会议或培训,通报气象服务情况,面对面征
5、求意见,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等。4 .做好气象服务社会监督员意见、建议的督办工作。5 .组织优秀气象服务社会监督员评选工作。(二)市气象服务中心的日常工作1组建3-4人组成的日常联络组,不定期地采用电话联系、登门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及时交流有关情况。6 做好气象服务社会监督员意见、建议的转办和反馈工作。第十条气象服务社会监督工作的日常管理(一)监督员通过参加明查暗访、直接感受、接受群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采取电子信箱、电话、信函、面谈等方式及时向市气象局反馈,一些简易问题也可直接向被监督单位及时指出,并同时报市气象局。(二)市气象局采取召开座谈会、情况通报会,邀请监督员列席气象工作会议等形式交流沟通气象工作动态和监督情况,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第五章反馈意见处理第十一条市气象局有关职能处室、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气象服务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听取监督员的合理意见、建议并进行整改;气象服务类的由观测与预报处牵头,作风效能类的由人事处牵头。第十二条对气象服务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根据影响程度追究涉事人员及所在单位负责人责任。第十三条对监督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整改不力、不及时的单位,由市局纪检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附件:1市气象局气象服务社会监督员聘任表2.市气象局气象服务社会监督员工作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