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财政奖补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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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财政奖补实施方案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奖补项目及标准(一)托育机构建设补助。对经区卫健部门验收达标并备案后投入运营满一年及以上的纯托育机构,按实际运营班级数量计算,1-5个班级的,每班级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6个及以上班级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同一地点举办的托育机构、同一托育机构更换运营地点的,只享受一次建设补助。幼儿园延伸办托的,不补助建设资金。2023年1月1日以后,与幼儿园合建的新备案托育机构不补助建设资金,幼儿园改建的新备案托育机构视投入情况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万元/班的建设补助。(二)托育机构运营奖补。组织全区托育机构(含托幼一体机构)进行等级评定,按照等
2、级评定和年度考核结果进行运营奖补,资金补助与普惠性收费、服务质量等挂钩。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群众满意度。对上一年度按相应等级标准考核合格并规范开展托育服务的机构(含托幼一体),根据实际入托人数,纯托育机构“一级(五星)”“二级(四星)”“三级(三星)”、未评等级,分别按400、350、300、250元/生/月给予补助,托幼一体机构“一级”“二级”“三级”、未评等级,分别按300、250、200.150元/生/月给予补助,超过备案核定托位数的,超出部分不享受财政补助。对上一年度按相应等级标准考核成绩不合格的,按相应等级降低一档标准进行补助,未评等级机构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取消年度补助。对连续两年
3、综合考核末位的机构予以红牌警告,连续三年综合考核末位的机构予以停业整顿处理。当年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不参与当年度等级评定,不享受当年度托育机构运营奖补。(三)示范奖励补助。按省市区分级补助,普惠性托育机构被评为区级以上示范型机构的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区级2万元,市级3万元,省级及以上5万元。(四)专职保健人员补助。托育机构配备有医学专业的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全职聘用合同并按期在区内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根据职称级别不同每人每年给予相应的补助,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具有护理等非医生类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初级补助0.5万元,中级及以上补助1万元。具有医生类卫生专
4、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初级补助0.5万元,中级及以上补助1万元,儿科专业医生在前项补助基础上增加1万元。(五)托育机构开展家庭养育照护小组活动的经费奖补。各托育机构针对周边区域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的需求,按要求开展家庭养育照护小组活动,每月2期,活动经费每家每期补助300元,经费按实际活动期数但不超过2期补助。(六)托育驿站建设和活动经费补助。全区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托育驿站建设,建成并验收合格的给予每家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3000元。按要求开展互助式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和家庭科学育儿知识宣传活动的,托育驿站活动经费补助300元/期,用于教师劳务费、道具材料等费用补助。(七)家庭养育指导服务纳入妇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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