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区室内配套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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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建住宅区室内配套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升群众身边的体育设施建设管理水平,保障我市新建住宅区室内配套体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和市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区室内配套体育设施,是指本市新建住宅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的室内体育健身场所及设施设备(以下简称配套体育设施)。配套体育设施属于公共体育设施。第三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配套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统筹协调,明确责任部门,落实资金保障,确保配套体育设施建好、管好、用好。市县两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对配套体
2、育设施建设、管理和开放运营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市县两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体育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配套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服务体系,按照要求履行相应管理职责。第四条配套体育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适度集中、方便群众的原则,其选址应当便于人员进出和疏散,适合开展运动健身活动且满足消防、通行和环境等要求。一般不宜将其设置于架空层、半地下室、地下室等建筑空间,且不得设置于住宅的投影范围内。配套体育设施与新建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五条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体
3、育主管部门应做好配套体育设施的规划设置,合理布局运动项目,避免同质化、简单化,最大限度满足居民多样化健身需求。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社区体育设施技术要求(JG/T191-2006)及有关建设标准,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要求,合理设计和建设配套体育设施。第七条配套体育设施通过联合验收后,方可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新建住宅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配套体育设施或未随所在项目同步建成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并依法责令补建同时予以行政处罚;存在配套体育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八条配套体育设施建成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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