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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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政务服务管理,规范和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根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标准化,是指对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办事指南、服务流程、服务场所、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监督评价等实施标准化管理,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在各级政务大厅和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为企业群众提供服务标准统一、线上线下统一、服务质量统一的政务服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是指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指导和监督本级政务服务工作的机构。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
2、机构,是指行政机关和其他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机构。第四条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推进政务服务标准体系的建立健全、督促落实等管理工作,对下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各级政务服务机构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并对下级政务服务机构业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二章事项清单标准化第五条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备案和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是由政府各部门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行政权力事项之外办理的授益性事项。第六条政务服务事项实行
3、清单管理,事项清单包括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目录清单应包含事项编码、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和法律依据等基本要素。实施清单应包含基本编码、实施编码、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设立依据、行使层级、实施机构、承诺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收费标准、服务对象、办件类型、办理形式等基本要素。第七条各政务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未列入清单内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擅自取消、下放和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第八条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应根据实际动态调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调整:(一)因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设定依据立改废释,需新增、取消、下放或变更的;(二)国务院和自治区、市及县本级决定取消、下放
4、,需对应取消或承接的;(三)因机构职能调整或改革需要,需新增、取消或变更的;(四)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遗漏,需对应新增的。第三章办事指南标准化第九条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根据标准化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的要求,逐项编制办事指南,为企业群众办事提供明确、清晰的指弓第十条办事指南应包括事项名称、基本编码、事项类型、行使层级、实施主体、服务对象、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承诺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结果样本、办理时间、咨询方式、办理地点、监督投诉方式、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设定依据、常见问题解答等内容,确保不同层级、不同区域的办事指南保持一致。第十一条办事指南中的申请材料
5、,应列明材料名称、材料类型、示范文本、材料份数、材料规格、是否需要电子材料等信息,并提供相关空表。所需材料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不得含有“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性条款,所需证明类材料应在本级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内。能够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群众提供。第十二条办事指南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发布,通过各级政务大厅、政府网站、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途径对外展示,并支持应用小程序、二维码等方式浏览查询,实行同源管理、同源发布。第十三条因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需要调整办事指南的,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同步按标准完成调整并公布。第四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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