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犬只领养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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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容犬只领养办法为规范收容犬只领养工作,提高服务保障水平,促进人与犬只和谐相处,根据市养犬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民个人,向所在辖区申请领养市、县犬只收容中心公告的领养犬只活动。第二条被领养的犬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无主犬(含流浪犬)或依法没收的犬只;(二)经定点宠物诊疗机构检验检疫的健康犬只。第三条个人领养犬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已办理居住登记;(S)独户居住;(四)符合养犬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个人领养犬只的,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住所仅限领养一只。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领养:(一)两年内有
2、犬只被没收的;(二)有遗弃、虐待犬只处罚记录的;(三)其他不适宜领养情形的。第五条领养犬只办理程序:(一)市、县犬只收容中心向社会发布犬只领养公告,公布领养犬只基本信息、领养地点和领养日期;(二)领养人在浙里办“智慧犬管”APP或所在社区(行政村)提交领养申请;(S)属地区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组织审核;(四)属地区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指定地点与符合条件的领养人签订领养协议,并办理领养和准养手续。第六条领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二)虐待、遗弃领养犬只的;(S)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领养犬只的;(四)不得实施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养犬行为。第七条领养人在申请领养活动中,对递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八条本办法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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