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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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威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3年)2014调整完善版文本二。一五年十二月第一章规划总则1第二章规划目标与控制指标4第三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空间架构7第四章生态景观规划9第五章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12第六章建设用地规划14第七章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用地规划18第八章土地整治献J19第九章土地用途分区及管制规则21第十章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及管制规则26第十一章规划实施与管理29第十二章附则34第一章规划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结合淳安县“以湖兴县、融入都市”的发展战略,围绕威坪镇“淳安县工贸旅副中心”的发展定位,统筹规划各类用地,
2、严格保护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合理调控城乡发展建设用地,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达到土地的集约和高效利用,以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第二条规划原则1、优先保护生态环境,2、严格保护耕地资源,3、加强建设用地管制,4、统筹安排各业用地,5、强化上位规划引导,6、深化公众参与机制,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坚持数量与质量齐抓;坚持增量与存量共管;坚持重点与一般兼顾;坚持落实与补充协调;坚持引导与诉求结合。第三条规划依据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
3、条例;(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6)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7)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2、相关文件、标准与规划(1)淳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3年)2014调整完善版;(2)威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3年);(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18号);(4)浙江省乡级规划调整完善技术指南(浙土资发201444号)等。第四条规划范围本规划的范围为威坪镇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全部土地,包括安川村、杜川村、驮岭脚村等49个行政单位,土地总面积29321.13公顷。第五条规划期限及基数规划期限为2006-
4、2023年,其中规划基期年为2005年,规划调整基期年为2013年,规划目标年为2023年。本规划基础数据由2013年已验收合格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经基数转换后形成。第六条规划效力本规划是威坪镇行政辖区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纲领性文件,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规划一经批准,即具备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土地利用、开发、整治、保护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二章规划目标与控制指标第七条乡镇功能定位威坪镇位于淳安县西北部,距县城27公里,南、西面濒临千岛湖,东邻宋村乡,东北与王阜乡接壤,是淳安县西北部经
5、济、文化中心,是淳安县副中心镇之一,先后被评为省级卫生镇、省级科普示范乡镇、体育强镇、省级文明镇、省级教育强镇、市级生态镇、省级生态镇和杭州市现代化标志性教育强镇。威坪镇功能定位:湖湾生态绿城、工贸休闲中心、宜居宜业小镇;县域西北工贸旅副中心城镇;千黄旅游轴线上的旅游服务节点。第八条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淳安县威坪镇紧紧围绕工业兴镇、农业强镇、商旅活镇、生态立镇战略,充分发挥资源和生态优势,突出现代服务业和招商引资两个重点,努力把威坪镇打造成为湖湾生态绿城、工贸休闲中心、宜居宜业小镇。规划至2023年,威坪镇城镇化水平达到68%左右。第九条土地利用战略目标贯彻落实县级“生态优先、保护耕地、空间优化、
6、节约集约”的土地利用战略,切实转变规划理念,通过构筑“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空间格局,实现“调结构、优格局、促发展”的总体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第十条主要控制指标(一)约束性指标令耕地保有量:到2023年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880.00公顷;令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规划调整完善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1794.00公顷;令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到2023年末,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636.00公顷以内。(二)预期性指标令建设用地总规模:到2023年末,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3368.00公顷以内;令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规划调整完善期内,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7、75.00公顷以内;令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到2023年末,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高于90.00平方米;令人均农居点用地:到2023年末,人均农居点用地不高于100.00平方米;令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到2023年末,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控制在38.00平方米以内;令城市分批次土地供应率:规划调整完善期内,城市分批次土地供应率不低于60.00%;令存量土地供应占比:规划调整完善期内,存量土地供应占比不低于30.00%;令示范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规划调整完善期内,示范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304.00公顷;令标准农田保护面积:规划调整完善期内,标准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247.00公顷以上;令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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