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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23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健全社区社会组织培育机制,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社区服务、扩大居民参与、培育社区文化、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和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社区(村)居民发起成立
2、,在社区(村)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居(村)委会工作机构、业主委员会、楼栋自治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组织不属于社区社会组织。第三条社区社会组织在街道(乡镇)党(工)委和社区(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坚持“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的原则办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第四条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分类管理。达到法定登记条件的,按照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形式登记成立。达不到登记条件的,参考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3、(社会服务机构)组织形式,以协会、中心、社、站、队、组等作为名称,实行备案管理。第五条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的服务类型分为生活服务类、社区事务类、文体活动类、公益慈善类。生活服务类:开展社区养老、医疗保健、托幼、未成年人保护、文化教育、家政维修等便民利民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社区事务类:开展社区环境卫生、治安巡逻、安全管理、心理健康、社区矫正、物业协商、婚丧事务、纠纷调处、农村生产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文体活动类:开展书画、球类、棋牌、秧歌、舞蹈、表演、健身、武术、戏曲、乐器等文体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类:自愿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助医、助学、环保等公益慈善
4、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第二章登记管理第六条对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施登记管理,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所在地县级社会组织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有关部门颁发许可证的社区社会组织,须在登记前取得相关许可证,且进行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第七条登记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应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社区社会组织名称中的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登记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名称应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登记为社会团体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所在街道(
5、乡镇)名称(+社区、村名称)+业务领域+社会团体组织形式”组成;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所在街道(乡镇)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业务领域+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组织形式”组成。第八条登记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其成立、变更、注销和年度检查按照现行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登记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三章备案管理第九条对能持续开展活动,有负责人、相对固定的活动成员、基本组织架构和组织章程,但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行备案管理。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
6、可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规模较小、组织较为松散、不能持续开展活动,或刚培育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由社区(村)党组织领导,居(村)民委会对其进行台账管理,指导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待其发展稳定后,纳入备案管理。第十条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明确的负责人和固定的联系方式。(二)有规范的名称: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所在街道(乡镇)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在不与其他组织重名的前提下,可选择不加字号。在街道(乡镇)层面备案,活动范围涵盖多个社区(村)的组织,可不加所在社区(村)名称。()有一定规模且相对
7、固定的活动人员:以社会团体组织形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由3个及以上自然人或2个及以上法人单位发起,其会员总数一般不少于10名;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形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由2个及以上自然人或1个及以上法人单位举办,其工作人员(含兼职)一般不少于2名。(四)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活动场所可为室外公共空间,鼓励将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服务设施或闲置国有、集体所有设施作为社区社会组织活动场所。(五)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六)有规范的章程。(七)有基本的账目管理。第十一条备案管理的程序为:(一)由发起人(负责人)填写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二)居(村)委会进行核实;(三)街道办事处
8、(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后纳入备案管理,确定备案编号,建立备案台账;(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录入“四川省社会组织网”中的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模块,或定期抄报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录入。第十二条实行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其备案内容有变更的,应及时填写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申请表,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申请。实行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如不再开展活动,应填写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申请表,主动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注销。第十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定期(每年不少于1次)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由街道(乡镇)组织社区社
9、会组织活动所涉及社区(村)的“两委”和居民群众对社区社会组织工作进行评估评议,评估评议结果作为开展社区社会组织相关工作的重要参考。对不接受街道(乡镇)、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不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管理,或备案后长期不开展活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批评教育、要求整改。对违法违规的社区社会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终止备案。第四章内部自治第十四条社区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自主运作。第十五条登记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实行备案管
10、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结合组织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等实际情况,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第十七条未达到备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结合组织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等实际情况,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运行机制。第十八条社区社会组织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第五章运行管理第十九条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来源应当合法,并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二十条登记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
11、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社区社会组织可以在社区内部开展群众互助互济活动。第二十一条社区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应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资助人同思o第二十二条社区社会组织收取服务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三条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服务活动应当确保活动场所、相关设施设备等符合安全要求,预防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第二十四条实行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开设账户,不得开展募捐活动,不得开展经营性收费服务。在开展服务、活动中产生的成本
12、费用、劳务费用,以及在社区(村)内部开展群众互助互济活动中涉及的物资资金,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按照自愿、公开、民主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及时收取和支出。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协调相关部门,出台鼓励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政策措施;(二)负责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社会组织登记、变更、注销职能设在行政审批部门的,由行政审批部门履行该款职责);(三)配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对依法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四)负责登记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年
13、度检查工作;(五)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备案管理,建立本县(市、区)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统计台账。第二十六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支持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对本行业、本领域社区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工作方案等;(二)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本行业领域内社区社会组织发展;(H)依法依规对社区社会组织的业务活动实施行业监管,开展专项治理,查办或协助查办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七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支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本辖区内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工作;(二)对备案管
14、理的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三)负责指导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会对未达到备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指导和管理。第二十八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支持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社区(村)党组织指导辖区内的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党的建设工作。支持居(村)民委员会指导辖区内未达到备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对未达到备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建立工作台账,记录社区社会组织的负责人、成员名册、业务范围、活动场所、重大活动等事项。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社区社会组织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
15、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鼓励公众、媒体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第七章促进措施第三十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指导和帮助。第三十一条经依法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三十二条支持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积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规范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第三十三条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未成年人保护、社区婴幼儿照护、社区康复、就业援助、体育健身、社区文化、应急救援以及其他便民利民等服务,促进社区服务业发展。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支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定期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技能培训I,提高社区社会组织专业能力,为社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第三十四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支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托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园(基地、中心),在办公场所、设施设备、组织运作、活动经费、人才培养等方面对社区社会组织给予支持。第三十五条支持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层面发起设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等枢纽型社会组织,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规范社区社会组织行为,提供资源支持、承接项目、人员培训等服务,为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项目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