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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兴奋剂条例(修订草案)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2023年5月反兴奋剂条例(修订草案)1-14关于反兴奋剂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说明15-21反兴奋剂条例对照表22-44反兴奋剂条例(修订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反兴奋剂职责第三章兴奋剂源头治理第四章反兴奋剂义务第五章兴奋剂管制第六章反兴奋剂教育和科研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权利和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弘扬中华体育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提倡健康、文明的体育运动,强化拿道德的金牌、风格的金牌、干净的金牌意识,对兴奋剂问题“
2、零容忍”,加强反兴奋剂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实施兴奋剂问题综合治理,鼓励开展反兴奋剂科学技术研究,坚持严格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反兴奋剂工作方针,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兴奋剂,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等。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管、卫生健康、商务、海关等部门建立兴奋剂目录协调机制,负责制定、公布兴奋剂目录并动态调整。第五条坚持系统治理,坚持源头治理,坚持“不敢用、不能用、不想用”一体推进,促进反兴奋剂工作高质量发展,加快中国特色反兴奋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第六条国务院
3、建立兴奋剂综合治理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第七条国家和地方各级反兴奋剂机构是开展反兴奋剂工作的专门机构,依法开展反兴奋剂工作。反兴奋剂机构依法公开反兴奋剂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有权向体育行政部门、反兴奋剂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第九条国家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开展反兴奋剂国际合作,履行反兴奋剂国际义务,维护国家形象和利益。第二章反兴奋剂职责第十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反兴奋剂工作,会同国务院教育、工信、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商务、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等部门,对兴奋剂问题实施综合治理。国务院体育行政
4、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反兴奋剂工作中应当开展执法合作和信息共享。县级以上地方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反兴奋剂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各级反兴奋剂机构、体育组织、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开展反兴奋剂工作。第十一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反兴奋剂工作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反兴奋剂管理制度与规章;(二)制定反兴奋剂发展规划;(三)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四)协调和推动跨部门合作开展兴奋剂综合治理;(五)指导、监督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全国性体育组织、国家体育项目管理单位、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反
5、兴奋剂工作的实施;(六)开展政府间反兴奋剂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十二条国家反兴奋剂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参与研究、制定国家反兴奋剂的发展规划、规则和相关程序、标准;(二)组织实施兴奋剂检查,管理检查、检测结果,对涉嫌兴奋剂违规行为开展听证;(三)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培训、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活动;(四)参与兴奋剂综合治理;(五)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国际交流与合作;(六)支持、指导、评估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运动员管理单位、省级反兴奋剂机构的反兴奋剂工作。第十三条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置专门反兴奋剂机构,设立专项经费,配备专职人员,做好反兴奋剂工作。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条件,依法开
6、展反兴奋剂工作。第十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学校反兴奋剂教育、预防和查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国务院工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兴奋剂原材料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统筹协调打击电信与信息服务市场、网络非法销售兴奋剂行为。第十六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兴奋剂违法犯罪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应当依法配合其他行政部门,预防、查缉有关兴奋剂违法活动。第十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全国公路、水路、民航运输中涉兴奋剂问题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国务院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对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中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监督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使用
7、禁限用农药和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非法添加物。第十九条国务院商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国内及进出口贸易活动中涉兴奋剂问题的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涉兴奋剂问题的行为,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储存、使用、点验、转出、销毁涉兴奋剂药品的管理,防范医源性兴奋剂问题的发生。第二H一条海关应当依法对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进出境、兴奋剂样品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兴奋剂非法进出境行为。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对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等活动中的兴奋剂问题监督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在食品中非法添加兴奋剂行为。第二十三条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
8、强对全国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中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工信、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商务、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第三章兴奋剂源头治理第二十五条国家对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实行严格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进出境和使用。第二十六条生产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类药品或原料药(以下简称药用类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上市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生产、进口、经营兴奋剂目录所
9、列品种的兽用药品制剂、原料药,应当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具备相应资质,取得相应批准文件,开展生产、进口、经营活动。兴奋剂目录所列非药用类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下简称非药用类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由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监管。用于生产药用类、非药用类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原材料,由工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管。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和兴奋剂检测实验室用于科研和兴奋剂检测的所有兴奋剂物质的进出境,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进行监管。第二十七条进口药用类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除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
10、药品注册证书或原料药登记号外,还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进口准许证。申请进口药用类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说明其用途。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用途合法的,应当予以批准,发给进口准许证。海关应当凭进口准许证办理手续。非药用类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进口,海关参照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等进行审查。第二十八条申请出口药用类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应当说明供应对象并提交进口国政府相应行政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等资料。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提交进口国政府相应行政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等
11、资料的,应当予以批准,发放出口准许证。海关应当凭出口准许证办理手续。第二十九条个人因医疗目的确需携带或邮寄合理量范围内自用兴奋剂进出境的,应当出具医疗机构处方,海关凭此予以验放。第三十条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药用类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在取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出口许可证后生产。生产的药用类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不得在境内销售。第三十一条药用类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仅限向医疗机构、药品批发企业和其他同类生产企业供应药用类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用类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批发企业仅限向医疗机构、药用类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和其他同类批发企业供应药用类蛋白
12、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用类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进口单位仅限向药用类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和药品批发企业供应药用类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用类肽类激素中的胰岛素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供应外,还可以向药品零售企业供应。第三十二条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其生产、销售、进出境、运输和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特殊管理。第三十三条药品、食品中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生产企业应当在包装标识上用中文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第四章反兴奋剂义务第三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不
13、得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使用兴奋剂或者逃避兴奋剂检查提供技术支持。第三十五条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为其所辖运动员在日常训练期间指定医疗机构和医师,指导运动员因医疗目的合理使用药物,记录并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的规定向相关体育组织提供运动员医疗信息和药物使用情况。第三十六条体育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运动员名单和每名运动员的教练员、所从事的运动项目以及运动成绩等相关信息,并为兴奋剂检查提供便利。第三十七条运动员是反兴奋剂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了解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自觉接受兴奋剂检查、报告行踪,接受结果管理。运动员不得实施
14、妨害兴奋剂检查的行为。第三十八条在体育组织注册的运动员接受医疗诊断时,应当按照规定主动向医师说明运动员身份,医师应当在诊疗记录中予以明确记载,并首先选择不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供运动员使用;确需使用含有该类禁用物质的药品的,应当告知运动员药品性质和使用后果。第三十九条运动员发现运动员辅助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检举、控告。第四十条运动员辅助人员应当教育、提示运动员不得使用兴奋剂。第四H一条体育项目经营者或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含有禁用物质的药品、食品,也不得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体育运动参加者使用含有禁用物质的药品、食品或禁用方法。第五章兴奋剂管
15、制第四十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兴奋剂管制,是指兴奋剂检查、检测、结果管理、纠纷解决等过程。第四十三条反兴奋剂机构及其检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第四十四条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对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参赛运动员实施兴奋剂检查;并可以根据兴奋剂检查计划、情报信息、风险评估情况等决定对省级及以下体育赛事活动的参赛运动员实施兴奋剂检查。其他体育赛事活动需要进行兴奋剂检查的,由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委托国家反兴奋剂机构组织实施,国家反兴奋剂机构也可根据兴奋剂检查计划、情报信息、风险评估情况等决定实施检查。第四十五条在境内从事兴奋剂检查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持有相应证件和授权文件等方可进行兴奋剂检查。实施兴奋剂检查的工作人员有权依法进入体育竞赛场所、体育训练场所、运动员和辅助人员驻地等,主动出示证件和授权文件。有关单位和人员可以核对证件和授权文件,但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四十六条取得兴奋剂检测资质和许可的实验室,方能开展运动员样本的兴奋剂检测工作。第四十七条国家反兴奋剂机构、体育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结果管理,包括对涉嫌兴奋剂违规人员实施的审查、通知、临时停赛、听证等。第四十八条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在收到指控通知后有权申请听证。听证应当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