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续开展城区物业服务质量提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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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持续开展城区物业服务质量提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我区物业管理,全面提升物业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文件要求,特制定城区物业服务质量提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的通过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提升专项整治活动,纠治物业行业存在的“质价不符”“失职违约”等乱象,净化庭院小区环境秩序,初步建立一套物业行业常态有效约束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二、整治内容及责任分工围绕“物业服务、物业管理、物业队伍建设
2、、社区职能发挥”4个方面15类问题开展集中整治。(一)物业服务方面1物业服务企业不履约尽职,住宅小区环境脏乱差卫生清扫不及时,绿化带内垃圾多;绿化大面积斑秃,枯死植被补种不及时;楼道、单元门、入户门张贴小广告清理不及时、管理不到位;垃圾收集容器破损更换不及时、污渍清洗不及时;楼梯扶手、楼层拐角存在灰尘、蛛网,存在电表箱锈蚀、不能关闭现象,墙面、玻璃卫生差或破损。牵头单位:城乡建设管理(城管)局责任单位:街道办事处2 .物业服务企业未有效履行停车秩序维护职责,没有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标志警示,对物业使用人侵占公共道路或公共场地停车,小区内停放长期无人使用的“僵尸车”等行为置之不理。牵头单位:城乡建
3、设管理(城管)局、公安分局责任单位:街道办事处3 .物业服务企业不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对物业使用人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消防扑救场地停车,在小区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停放电动车,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充电等行为不管不问,小区建筑消防设施损坏,消火栓、软管卷盘、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备存在损坏、配备不齐全,或者超出有效期的,不能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牵头单位:城乡建设管理(城管)局、消防救援大队责任单位:街道办事处4 .物业服务范围内的商铺店面门前“责任区制度”落实不力,存在基础设施破旧失修、乱圈乱占、乱堆杂物、店外(占道)经营、环境卫生差等问题。牵头单位:城乡建设管理(城管)局责任单位:
4、街道办事处5 .住宅小区入口未张贴展示公益广告和市民公约;公益广告、市民公约展示牌被遮挡、陈旧褪色、破损、脱落、未及时更新。牵头单位:城乡建设管理(城管)局责任单位:街道办事处6 .新建住宅小区(建成不满5年)轮椅通道、扶手或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占用、损坏、无法使用,无障碍标识不明显。牵头单位:城乡建设管理(城管)局责任单位:街道办事处7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损坏,路灯亮化率低路面不硬化、不平整、存在明显坑洼积水,有露天排水沟渠,客井盖损坏,照明灯、玻璃等设施不齐全,建筑物外立面大面积破损、污损。牵头单位:城乡建设管理(城管)局责任单位:街道办事处8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
5、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或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擅自改变公共建筑或共用设施的用途,挪用、侵占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和共有财产的。牵头单位:城乡建设管理(城管)局、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街道办事处(二)物业管理方面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责任落实不力,对以下行为不提醒、不管理、不上报的:9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在住宅小区楼顶或一层公共空间及小区公共区域内建设阳光房、砖混结构房、钢结构房、简易棚厦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擅自建设砖结构、铁艺院墙、石材院墙,木栅栏的;擅自开挖地下室(地下车库)的;擅自私开门窗的;擅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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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关于 持续 开展 城区 物业 服务质量 提升 专项整治工作 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