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水〔2018〕10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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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口期2018.08.13施行日期2018.08.13文号交办水(2018)103号主题类别港口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水(2018)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0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港口经营管理,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定修订的重要意义规定认真贯彻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精简了港口经营许可范围,完善了港口拖轮经营
2、资质条件,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规范港口经营市场秩序和促进港口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地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准确把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改革要求,加大宣贯力度,强化监管履职,督促港口经营人严格执行法规标准,做到依法依规经营。二、严格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地方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港口经营许可证)式样及印制填写说明(附件1),做好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严格按统一的标准格式和要求规范填写,可根据管理需要在副本中设置附页,载明港口主要港口设施设备、监督检查记录及其他管理内容。地方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
3、门要认真审核把关经营资质条件,符合条件的,依法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逐一列明核准的港口经营许可事项,对从事危险货物装卸或者储存的单位还应当依法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推行网上许可,通过政务网站或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港口经营许可办事指南,及时公布许可结果,实现办理进度和许可结果的实时查询。加强港口经营资质动态管理,开展经营资质年度核查,确保核查对象全覆盖。三、加强备案管理地方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在2018年10月31日前,公布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的备案流程和备案材料清单目录等,并于备案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公布备案结果。从事上述港口业务的经营者应当按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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