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常规管理达标升级评估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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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校常规管理达标升级评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学校常规管理工作要求,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常规管理达标升级,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提升,根据*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评估对象为全市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第三条评估原则:(一)坚持以评促建。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效发挥引导、诊断、改进、激励功能,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推动学校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显著提高,促进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升。(二)注重过程评价。学校常规管理评估采取过程评价、增值评价、结果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注重评价管理过程性、纪实性,不以查看台账作为评价的主
2、要依据,杜绝迎检突击准备台账的行为,推动学校加强日常工作管理。(S)坚持循序渐进。评估标准逐年提升,评价导向由基础性、短期性、结果性向发展性、长期性、过程性转变,不断提高学校常规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促进学校步入良性循环发展轨道。(四)市县分级负责。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采取“属地管理、县级评估”,高中阶段学校采取“市县共建、市级评估”的方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估,市直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纳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评估范围;负责对属地高中阶段学校常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高中阶段学校常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估,负
3、责对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常规管理创建和评估工作情况进行考评。第二章评估内容第四条学校常规管理评估内容以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对学校常规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教育质量评价指南为主要依据。如在执行过程中上级部门对文件有修订的,执行修订后的文件并相应调整完善评估指标体系。第五条幼儿园常规管理评估体系按照壮族自治区幼儿园保育教育常规管理暂行办法幼儿园工作规程(修订)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所规定的内容设置评估指标。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评估体系按照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及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修订)所规定的内容设置评估指标。第七条普通高中学校评估体系按
4、照教育部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指南及壮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校常规管理规定所规定的内容设置评估指标。第八条中等职业学校评估体系按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所规定的内容设置评估指标。第九条学校常规管理评估指标采取“一学年一制定”的方式,每年7月底前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台学年度各学段学校常规管理评估指标体系。第三章评估程序第十条学校常规管理评估每学年开展一次,按照校级自评、市县评估、市级考评的程序进行。(一)过程评价。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教育云平台开设学校常规管理专栏,下设党建、德育、学生管理、教师发展等栏目。每学年评估期间,各学校每月将本校围绕学校常规管理评估指标体系开展的过程性工作亮点,取得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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