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办法.docx(1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提高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子分公司及直属项目经理部、总承包部(以下简称“各单位”)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第三条质量事故是指建设工程或者产品由于质量原因,不能满足标准和使用要求,而造成返工、经济损失等不良后果,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质量事故的事件。质量问题是指在工程建设、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由于质量原因,不能满足标准和使用要求,而造成修补、返工、经济损失等不良后果,未被国
2、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质量事故的事件。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来访等形式反映质量问题的活动。第四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必须按规定明确主管领导,指定负责部门,落实工作岗位人员和责任。第二章质量事故分类第五条质量事故的分类、分级标准应当分别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执行(见附件1)。第六条质量问题按照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质量问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未被行业主管部门定性为质量事故的一般质量问题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IOO万元以内,不影响到建设工程或产品安全、耐久性和使用的质量问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重大质量问题:(一)直接经济损失在IOO万及以上
3、的;(二)对建设工程或产品安全、耐久性和使用等产生较大影响的;(二)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通报,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信誉和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第三章质量事故报告第七条公司实行报告责任制。质量事故报告分为快报和正式报告。质量事故报告应当及时、真实、客观、准确。第八条质量事故发生后,发生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同时按照国家及行业规定上报相关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发生较大及以下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应在12小时内书面快报(见附件2)公司技术质量部(科技研发中心),24小时内提交书面正式报告。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快报(见附件2)公司技术质量部(科
4、技研发中心),12小时内提交书面正式报告。发生一般质量问题,公司所属各单位按照季度报表报公司技术质量部(科技研发中心)。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发生单位应在12小时内书面快报(见附件2)公司技术质量部(科技研发中心),24小时内提交书面正式报告。第十条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名称、地点、负责人、生产单位、监督单位等相关单位名称;(二)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部位以及现场情况;(S)质量事故发生简要经过,造成损伤破坏状况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四)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五)质量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六)向相关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七)报告单位、负责人及
5、联系方式;(A)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及相关支持性资料。第十一条质量事故处置过程中,应当随时续报质量事故处置情况。第四章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第十二条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一般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公司技术质量部(科技研发中心)负责组织重大质量问题,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技术质量部(科技研发中心)负责归口业务范围内质量投诉、被政府媒体通报的重大质量问题和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三条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质量事故经过和原因,总结汲取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6、,做好责任追究和警示教育。第十四条质量事故发生后,发生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严格保护现场,做好现场处置工作。按照公司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客观地向新闻媒体公布有关情况。因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当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第十五条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公司技术质量部(科技研发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同时按规定向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按照公司统一部署,尽快成立由公司主管领导为组长,技术质量部(科技研发中心)、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专家为成员的质量事故调查
7、组。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公司技术质量部(科技研发中心)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尽快成立由公司分管领导为组长,技术质量部(科技研发中心)、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专家为成员的质量事故调查组。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或者一般质量问题,公司所属各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尽快成立由单位主管领导任组长,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专家为成员的质量事故调查组。第十六条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务如下:(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必要时组织技术鉴定;(二)核定直接经济损失;(S)查明责任单位、责任人;(四)组织提出处理建议方案;(五)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六)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提出
8、处理建议;(七)配合政府做好质量事故调查;(A)撰写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七条质量事故调查组有权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调阅相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质量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十八条质量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时,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可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第十九条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S)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五)政府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及认定情况;(
9、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处理建议;(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技术鉴定和试验检测报告,当事人的自述材料,直接经济损失材料,发生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文件等附件资料。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第二十条对于质量投诉、被政府通报的质量问题、重大质量问题和较大及以下质量事故,相关调查单位在调查工作结束后7日内,应当将调查报告报送公司技术质量部(科技研发中心)备案。第二十一条质量事故处理必须依法合规,各项手续必须健全。返工、维修等有关处理方案必须经过上级单位和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单位审定、备案后实施。实体或者产品必须按照规定经过质量评定与验收合格
10、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者进入下一阶段生产。第二十二条对于质量投诉、被政府媒体通报的质量问题、重大质量问题和较大及以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责任单位需尽快写出详细的处理情况报告,与政府部门结案报告及时上报公司技术质量部(科技研发中心)备案,按规定须报中国交建的由公司技术质量部(科技研发中心)及时报中国交建安监部备案。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三条质量事故发生后,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事故痕迹、物证或者资料的;拒绝、阻碍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四条对发生质量事故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
11、的责任追究按照中交隧道局质量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发生因质量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按照公司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编制质量事故报告处理细则,规范质量问题和事故报告处理工作。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技术质量部(科技研发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交隧道局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办法(隧道局安质发(2016)553号文)同时废止。各行业质量事故分级标准一、公路工程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公路工程质量事
12、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1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2 .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3 .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死亡3O人以上;
13、直接经济损失1OOO万元以上;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死亡1O人以上,29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OO万元以上,不满1OOO万元;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3OO万元以上,不满5OO万元;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事故报告: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
14、理;质量问题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或企业负责调查处理。第五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1 .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2 .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3 .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监督站和部质监总站(传真号:01065261138),并在12小时内报出公
15、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附表一)。二、铁路建设工程依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IOOO万元及以上;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1 .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IOOO万元以下;2 .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较大事故:1 .直接经济损失IOO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2 .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四)具有下列情形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1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2 .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一般影响。(五)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但未导致铁路交通事故,未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影响,且施工单位自行整改到位的,属工程质量问题。事故报告,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