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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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落实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子分公司及直属项目经理部、总承包部(以下简称“各单位”)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第三条质量事故的分类、分级标准和报告应当按照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办法执行。第四条公司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和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第五条公司各单位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分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第六条主要
2、负责人指各单位总经理、直属项目经理部、总承包部经理。主管负责人指各单位分管质量工作的领导。第七条诫勉谈话分为以下三种形式:(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技术质量部(科技研发中心)负责人对责任单位主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1 .质量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力的;2 .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主管负责人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1 .连续发生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的;2 .瞒报、谎报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3 .发生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对事故单位的信誉和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S)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主要负责人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1发生重大及以上
3、质量事故的;4 .发生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对事故单位的资质或公司的资质、信誉和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第八条由公司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的事件均在公司内通报批评,并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第九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公司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一)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二)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IOO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重大质量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记过或者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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