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及财产核算评估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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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及财产核算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及财产核算评估,加强全县社会救助规范管理,准确核实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全面推进救助对象精准认定,确保救助资金精准发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5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3)18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3)25号)、湖南省民政厅
2、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19)31号)、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23)28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3)34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3)35号)和邵阳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邵阳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办法的通知(邵民发(2023)20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
3、)以户为单位,诚信申报。(二)合理制定全县统一的计算评估标准。(三)实地调查与信息比对相结合。(四)计算与评估家庭收入相结合。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条建立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包括民政、财政、农业农村、人社、发改和统计等相关部门;由县民政局牵头,制定全县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项目与标准。第四条乡镇(街道、管理区)成立由分管民政工作领导牵头的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小组,负责辖区内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解决实际评估计算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第五条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参与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工作,协助乡镇(街道、管理区)做好社会救助申
4、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工作中的受理、调查、咨询、信访接待等工作。第三章计算评估范围第六条本细则所称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五)县民政局根据相关政策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第七条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三)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四)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五)县民政局根据相关办法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第八条
5、社会救助家庭收入状况计算评估的范围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全部可支配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主要包括:(一)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净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二)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全部经营收入并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
6、、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性收入。(三)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土地和房屋出租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其他投资收入、知识产权收入、财产变卖收入、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所得的其他财产性收入。(四)转移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包括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统筹外养老待遇、遗属补助、失业保险金、赔偿收入、捐赠收入
7、、遗产收入、赡(抚、扶)养收入、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粮食直补和各种政府补贴、彩票收益等。(五)其他收入:指县民政局认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第九条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一)政府对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建国前入党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老党员生活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二)现役军人家庭优待金、优抚对象所享受的优抚待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三)政府、社会和学校给予在校贫困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生活补助、伙食补助等。(四)政府给予的灾害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住房修复或重建的临时性救助金。(五)社会组织和个
8、人给予的医疗、住房修复或重建等社会捐赠款(捐赠款用于全部医疗、住房修复开支后,所剩余的捐赠款除外)。(六)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因工(公)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人身伤害赔偿金中除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七)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所得中按照规定用于购买(或重建)自住房屋(含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八)政府发放的高龄老人津贴、价格临时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救助金、困难残疾人的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等。(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十)经县民政局认定,并报市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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