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和建设指标2023年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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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打造生态文明高地为重点,以高水平建设新时代美丽浙江、高质量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为目标,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展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美丽浙江建设成果的重要窗口。第二条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以下简称“创建”)工作,促进创建申报、核查、命名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程。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市、县两级政府开展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工作的管理。市是指设区市和副省级城市,
2、县包括县、设区市的区、县级市等县级行政区。第四条创建工作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坚持党政主导,公众参与;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注重实效,持续推进;强化监督,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创建工作在全国、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并通过核查的地区,提请省人民政府命名为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第二章规划实施第五条开展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的地区(以下简称创建地区),应当参照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发布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结合国家和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以下简称“创建规划”)。创建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与社会
3、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衔接,做到多规融合;涉及空间利用的,应按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六条副省级城市创建规划由生态环境部组织评审;市级创建规划由生态环境部组织评审,或经生态环境部委托后,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评审;县级创建规划的制定和修编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评审。创建规划通过评审后,应当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后颁布实施,并于1个月内将创建规划文本和颁布实施文件等资料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第七条创建地区应当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据创建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专项资金,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扎实推进创建工作
4、。创建规划目标任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创建规划到期后,创建地区应当根据第五条的规定,组织创建规划修编或重编;规划满5年但尚未到期的,应当编制与创建规划配套的生态文明建设行动计划或者实施方案,持续深入推进创建工作。第八条创建地区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创建规划、计划、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等创建工作信息。第九条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美丽力、)负责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的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与预审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市级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可直接向省美丽办提出申请;县级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设区市美丽办向省美丽办提出申请:(一)创建规划发布实施且处在有效期内;(二)相关制度得到严格
5、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环境信息公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等制度按照要求有效开展,科技支撑有力;(三)经自查已达到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各项建设指标要求。第十一条近3年存在下列情况的地区不得申报:(一)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各类专项督查中存在重大问题,或存在国家生态环境警示案例、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移交问题等,且未按计划完成整改任务的;或已整改完成但重发复发的;(二)未完成上级下达的生态环境质量、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城镇“
6、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等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的;(三)发生因监管不力、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以及因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被生态环境部或者省生态环境厅约谈、挂牌督办或追责的;(四)发生因监管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一般辐射事故的,或发生较大以上辐射事故的;(五)信访举报的生态环境案件未及时办理的;(六)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海洋自然岸线管理无序,存在非法侵占、影响恶劣等情况的;(七)出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八)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结果为“一般变差”“明显变差”的。第十二条创建地区应通过浙江省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创建管理平台”)
7、开展申报和各项材料填报。申报材料包括:(一)申报函和创建工作总结;(二)申报条件(第十条)和不得申报情形(第十一条)符合情况及必要的佐证材料;(三)近3年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完成情况,及必要的证明、佐证材料。第十三条设区市美丽办应积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对县级创建地区的申报材料和建设指标真实性、准确性予以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通过创建管理平台上报申报地区预审意见。第四章核查与命名第十四条省美丽办组织相关专家和省级相关部门对创建地区进行核查,并形成核查意见。核查工作包括专家初审、部门征求意见和现场核查。第十五条专家初审和省级部门征求意见主要包括:(一)第十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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