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3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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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黔南州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3年版)(行政许可9项行政处罚17项行政检查9项行政奖励1项行政裁决3项行政强制2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确认2项其他类4项)序号力型权类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办构承机追责对象范围备注1行政许可权限内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
2、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H条。亍、长划设审行理(ZJ灾防科规建科政批科运管科早害御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
4、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二清理规范的内容中(二)整合24项为8项中水利部门6项整合为2项:是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账响评价报告审批”、
5、“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贵州省河道条例(2019年修正)第十四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贵州省防洪条例(2017年修正)第十六条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
6、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2行政许可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卜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
7、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第六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下列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长江流域的乌江、三岔河、六冲河、清水河、芙蓉江、赤水河、清水江、舞阳河和珠江流域的黄泥河、北盘江、濠江、都柳江、南盘江、红水河的干流河段取水且日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含1万立方米)以上的:(二)在市(州、地)边界河流、湖泊和跨市(州、地)行政区域河流、湖泊日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含1万立方米)以上的;(三)由省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取水:(四)取用地下水F1取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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