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生产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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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饲料生产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年)第一号改革试点事项名称:从事饲料生产的企业审批申请人:(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从事饲料生产的企业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十五条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
2、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二、申请条件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条件。三、事前提交的材料(-)
3、单一饲料生产许可:1 .企业承诺书2 .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3 .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4 .产品标准5 .环保证明6 .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饲料产品的)7 .动物源性原料来源证明(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8 .申请生产新饲料的,提供新饲料证书复印件;新饲料证书持有者转让给其他企业生产的,还应当提供转让证明复印件9 .新饲料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应当提供农业部允许该产品作为饲料生产和使用的公告(二)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1 .企业承诺书2 .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书3 .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4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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